陈梦玲:
本局于2024年2月27日对你 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禁止从业案 一案依法做出温瓯市监字〔2024〕1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市监字〔2024〕106号)(详见附件)。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在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内直接向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市监字〔2024〕106号).docx
联系人: 伊晓杰 ;联系电话: 0577-56809903
联系地址: 温州市瓯海区瓯越大道1505号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