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9/2024-72708
  • 文件编号:温瓯财〔2024〕12号
  • 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
  • 发布单位: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4-03-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关于印发瓯海区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3-12 09:24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级各行政事业单位:

为落实资产管理“过紧日子”要求,推进资产共享共用,提高使用效率,根据《中共温州市委办公室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温委办发202131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瓯海区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实施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4 3  1


瓯海区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实施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盘活存量及闲置资产,减少资产浪费,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中共浙江省委办公厅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厉行节约坚持过紧日子的通知》(浙委办发〔2021〕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纳入政府资产云平台的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以及由同级财政保障的其他单位。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线上公物仓”是指区财政局借助政府资产云平台中的“公物仓应用”模块,对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可调剂的国有资产实行统一管理的线上运行平台。

第四条  “线上公物仓”的运行及监督管理遵循下列原则:

(一)优先调剂,合理配置;

(二)科学整合,盘活资产;

(三)循环使用,厉行节约;

(四)动态管理,公开透明;

)先易后难,稳步推进。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线上公物仓”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

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线上公物仓”管理制度;

(二)审批“线上公物仓”资产的入库、领用、处置等

事项;

(三)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入库、归还“线上公物仓”资

产;

(四)监督检查“线上公物仓”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

(五)优化政府资产云平台“公物仓管理”功能。

第六条 主管部门负责对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涉及“线上公物仓”资产管理事项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督导本部门及所属行政事业单位新增资产配置优先通过“线上公物仓”调剂;

(二)审核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资产的入库、领用等事项;

(三)监管所属行政事业单位使用公物仓资产情况,督促其按规定及时入库、归还“线上公物仓”资产。

第七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线上公物仓”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相关规定和工作需要提出领用“线上公物仓”资产的申请;

(二)负责办理本单位入库、领用、归还“线上公物仓”

资产的具体手续;

(三)负责“线上公物仓”入库闲置资产的保管,保持

资产可使用状态,履行资产管理职责;

(四)负责“线上公物仓”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保养,确保“线上公物仓”资产使用期间的安全完整;

(五)按规定及时入库、归还“线上公物仓”资产。

第三章“线上公物仓”资产入库、领用、处置

第八条 除国家、省、市另有规定外,下列实物资产纳入“线公物仓”管理:

(一)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更新、淘汰后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

(三)罚没物品〈限于《浙江省罚没财物追回赃款赃物和无主财物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2011〕13号)规定的一般性物品〉;

(四)经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资产

(五)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多余的资产

(六)由区级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如庆典、运动会、展览、论坛、普查等,下同)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

(七)其它应当纳入“线公物仓”管理的资产

第九条 “线上公物仓”资产的入库。纳入“线公物仓”管理的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每年应开展不少于一次资产清查盘点,形成闲置和超标准配置资产单,并于次年3月31日之前将闲置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清单报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派人现场核实后,属于公物仓可周转调剂使用的,通知单位在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资产云平台的“公物仓入库”功能提交入库申请,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其他资产由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置。

对于长期闲置易影响使用寿命的电子设备等资产,单位在年度中间应当及时向区财政局提交入库申请,纳入“线公物仓”管理。

(二)更新、淘汰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产。单位应当在购置新资产之前15个工作日内将旧资产清单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派人现场核实后,属于公物仓可周转调剂使用的,通知单位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资产云平台“公物仓入库”功能提交入库申请,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其他资产由单位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处置。

(三)罚没物品。由单位在结案后1个月内将资产清单报区财政局,由区财政局派人现场核实后,属于公物仓可周转调剂使用的,通知单位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资产云平台“公物仓入库”功能提交入库申请,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

(四)经批准撤销的行政事业单位、临时机构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由单位按规定编制清算报告报区财政局批准后,于15个工作内通过政府资产云平台“公物仓入库”功能提交入库申请,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

(五)经批准合并的行政事业单位清查核实多余的资产。由合并后的单位在合并调整结束后的15个工作内通过政府资产云平台“公物仓入库”功能提交入库申请,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

(六)由区级财政负担经费举办的重大会议、大型活动购置或接受捐赠可循环使用的资产。由主办单位负责清查盘点,在活动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资产云平台“公物仓入库”功能提交入库申请,纳入“线上公物仓”管理。

(七)其它应当纳入公物仓管理的资产。按照规定程序履行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纳入“线公物仓”管理。

第十条 “线上公物仓”资产的领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因工作需要配置资产,应通过政府资产云平台“公物仓领用”功能,查询全区可调剂资产的情况,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线上公物仓”资产的领用按以下要求操作:

(一)资产领用申请

资产配置单位可通过政府资产云平台“公物仓领用”功能提出资产领用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区财政局审批后,生成《瓯海区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领用审批表》。

(二)资产移交

经资产移交双方确认后,资产配置单位凭领用审批表到“线上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领取资产,“线上公物仓”资产所在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协调办理好资产移交手续。

(三)账务处理

资产移交双方要做好资产权属管理和账务处理工作,凭经批准的领用审批表,及时做好资产账务处理,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

第十一条 “线上公物仓”资产的处置。“线上公物仓”

入库闲置资产达到以下状态时,区财政局将资产退回资产产权单位,由资产产权单位进行处置:

(一)达到报废年限无法正常使用或因技术原因不能安全有效使用的资产;

)长期闲置、不易存储或无修复价值的资产;

(三)达不到环保节能要求的资产;

(四)经认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 公物仓资产出租和处置收入,扣除相关税金、评估费、交易佣金等费用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区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线上公物仓”运行所需经费由区财政预算安排解决。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切实履行资产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所属单位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提高资产使用效率,积极有序开展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绩效管理工作,建立绩效管理指标和标准。 

第十四条 区财政局将“线上公物仓”执行情况纳入各部门国有资产专项管理检查内容,对执行情况定期进行通报,作为各部门国有资产管理绩效考评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对各单位应入未入的闲置资产,区财政局将按闲置资产原始购入价核减单位预算指标;对可通过“线上公物仓”调剂方式配置资产的单位,不通过调剂方式且申请新增资产配置的,区财政局将一律不予追加预算指标,如单位未经批准擅自新增的,区财政局将按新增资金额度核减单位公用经费或项目指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线上公物仓”入库流程图

2.“线上公物仓”领用流程图

3.瓯海区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领用审批表 

附件1、附件2-“线上公物仓”入库、领用流程图.docx

附件3-瓯海区行政事业单位“线上公物仓”领用审批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