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工业园(B-01、B-02、B-05、B-06)(B-03、B-04、B-07、B-08)地块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建设等公共利益需要,本机关于2020年3月19日依法作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工业园(B-01、B-02、B-05、B-06)(B-03、B-04、B-07、B-08)地块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实施征收的决定》(温瓯政发〔2020〕13号)并予以公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谷旭洁、陈小杰(以下称被征收人)房屋坐落于瓯海经济开发区东经一路26号,属该项目房屋征收范围。
被征收人未能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工业园(B-01、B-02、B-05、B-06)(B-03、B-04、B-07、B-08)地块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工业用房实施征收的公告》(〔2020〕1号)规定的签订补偿协议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房屋征收实施单位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现该项目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协议签订、搬迁期限已过,为保证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工业园(B-01、B-02、B-05、B-06)(B-03、B-04、B-07、B-08)地块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共利益,本机关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有关规定以及《瓯海经济开发区梧田工业园(B-01、B-02、B-05、B-06)(B-03、B-04、B-07、B-08)地块旧厂房提升改造工程工业用房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对被征收人谷旭洁、陈小杰作出房屋补偿决定,内容详见附件(温瓯政发〔2024〕29号)房屋补偿决定书。
被征收人如不服本补偿决定的,可在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自本补偿决定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对谷旭洁、陈小杰户房屋的补偿决定(温瓯政发〔2024〕29号).pdf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