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
温州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本机关于 2024年 1 月 9 日对你公司 涉嫌恶意串通投标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公司于2024年1月3日参与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内保洁服务(重)政府采购项目(项目编号:Z—CS20231222034)应标。在该项目采购过程中,评审专家发现温州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温州恒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二家供应商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均为徐少林(公民身份号码:360*************10)。后经我局查证,因温州市瓯海区瞿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院内保洁服务采购项目第一次招标时,仅有温州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一家供应商应标,采购人以供应商不足法定家数,按流标处理。在该项目重新招标时,温州嘉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谋取中标,恶意串通温州恒秣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其陪标。
本机关认为: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七)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具体有 采购文件、投标文件、询问笔录、情况说明函 等证据为凭。现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的规定,拟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罚款人民币肆仟贰佰元整(¥420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如你公司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或到本机关进行口头陈述、申辩。
其中对你公司拟作出 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的行政处罚,符合听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你公司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如你公司要求举行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又不要求举行听证,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系人: 徐顺册
电 话: 0577-88522238
地 址: 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1号楼639室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4年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