泽雅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建设基本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和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温州市居家养老服务促进条例》的实施意见等精神,加快推动我区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现将《温州市瓯海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镇街、各部门要将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作为改善民生的重点任务,细化配套措施,强化投入保障,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切实增进老年人福祉。
本通知自2024年2月28日起施行。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公安分局
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
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温州市瓯海区卫生健康局
2024年1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基本养老服务清单(2024年版)
对 象 | 服务项目 | 服 务 内 容 | 服务类型 | 申请流程 | 责任单位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 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帮助 | 通过浙里办新增退休人员养老待遇申领项目或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申请。 | 区人力社保局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老年人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 物质帮助 | 通过浙里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项目或由本人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或镇街人社窗口提出申请。 | 区人力社保局 | |
老年人 | 3 | 老年人能力 综合评估 | 为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与健 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服务 | 通过浙里办“浙里康养”中的老年人能力评估系统申请或由本人(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 区民政局 |
4 | 社区居家 照料服务 | 为老年人居家养老提供相关活动场所和 服务内容。 | 照护服务 | 免申即享。 | 区民政局 | |
5 | 法律服务 | 对有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依照有关 规定给予法律援助;老年人首次办理证明、确认遗嘱公证的,超过 80周岁免费,70周岁至80周岁减半收费。 | 关爱服务 | 线上通过浙里办“法律援助申请”;线下到法律援助中心或站点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进行审查,符合法律援助范围的,给予法律援助。 | 区司法局 | |
6 | 健康管理服务 | 每年提供1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建立健康档案,包括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 | 关爱服务 | 免申即享。 | 区卫健局 | |
7 | 就餐补助 | 对常住在瓯海的7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老年食堂就餐享受每人每餐2元补助。 | 物质帮助 | 向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8 | 高龄津贴 | 为 80周岁至89周岁的瓯海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 60元的高龄津贴;为90周岁至99周岁的瓯海户籍老年人每月发放200元的高龄津贴;为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月发放500元长寿保健补助金(不重复享受)。 | 物质帮助 | 免申即享。 | 区民政局 |
9 | 就餐补贴 | 常住在瓯海区的80周岁以上老年人到老年食堂就餐每人每餐享受3元补助;常住在泽雅镇的80周岁以上独居老年人到老年食堂就餐每人每餐享受5元补助。 | 物质帮助 | 向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
10 | 养老服务补贴 | 80 至89 周岁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可以享受50元免费居家养老服务。90 周岁以上非机构养老的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可以享受100 元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通过浙里办“浙里康养”中的养老护理补贴申请,或由本人(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
1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为80周岁以上高龄独居老人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 | 照护服务 | 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
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2 | 护理补贴 | 为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通过浙里办中浙里康养申请或由本人(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 区民政局 |
13 | 家庭养老 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 照护服务 | 符合补贴条件的个人在职业培训机构参加培训并取得补贴目录内职业证书的,通过“浙江省职业能力一体化平台”向培训备案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 区人力社保局 区民政局 | |
低保老年人 | 14 | 最低社会保障 | 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 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帮助 | 向户籍所在镇街申请。 | 区民政局 |
15 | 养老服务补贴(机构) | 低保家庭不具备照料条件,经区民政局批准纳入机构养老的,可参照当地特困供养人员护理费标准执行。 | 照护服务 | 通过浙里办中浙里康养申请或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书面申请。 | 区民政局 | |
16 | 养老服务补贴(居家) | 低保中部分不能自理(轻度)失能失智老年人和80周岁以上的高龄老年人每人每月可以享受 125 元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低保家庭成员中的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低保家庭成员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四十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通过浙里办“浙里康养”中的养老护理补贴申请,或由本人(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并通过老年人自理能力综合评估后享受。 | 区民政局 | |
17 | 就餐补助 | 全区60 周岁以上低保老人到老年食堂就餐每人每餐享受5元补助。 | 物质帮助 | 向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
特困老年人 | 18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 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 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向户籍所在镇街提出申请,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并签订救助供养协议。 | 区民政局 |
19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服务,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服务 | 向户籍所在镇街提出申请,自行选择供养形式并签订救助供养协议后入住机构。 | 区民政局 | |
特殊困难老年人 | 20 | 探访服务 | 面向常住的孤寡、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困难老年 人提供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服务 | 免申即享。 | 区民政局 |
21 | 家庭适老化改造 | 按照相关规定,为60周岁以上低保及低边对象、优抚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四类特殊老年人提供适老化改造。 | 物质帮助 | 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
22 | 养老服务补贴 | 低边、赡养人死亡或者伤病残无力进行赡养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四十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通过浙里办“浙里康养”中的养老护理补贴申请,或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通过老年人自理能力综合评估后享受。 | 区民政局 | |
23 | 就餐补助 | 低边、散居特困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三老”人员、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到老年食堂就餐每人每餐享受5元补助。 | 物质帮助 | 向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
计划生育 特殊家庭 老年人 | 24 | 机构养老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入住民办养老机构的,每人每月获得800元的养老补贴。 | 照护服务 | 向老人户籍地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25 | 计划生育特别扶助金 | 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死亡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800元特别扶助金;对60周岁及以上独生子女伤残特别扶助对象,每人每月发放1000元特别扶助金。 | 物质帮助 | 向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镇街提出申请。 | 区卫健局 |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26 | 困难残疾人生活 补贴和重度残疾 人护理补贴 | 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 贴,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的 重度残疾老年人和三级、四级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帮助 | 向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后经残联认定、民政审核后发放。 | 区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27 | 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帮助 | 免申即享。 | 区民政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28 | 机构养老 | 为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 三属” 人员,提供集中供养、 医疗等保障; 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价格优惠。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或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残疾军人供养服务需求。 | 照护服务 | 向老人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在镇街提出申请并认定。 | 区民政局 区卫健局 |
29 | 养老服务补贴 | 为重点优抚对象和人体器官捐献人家庭 成员中的生活完全不能自理(重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四十五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生活基本不能自理(中度)失能失智老年人,每月可以享受不少于三十小时的免费居家养老服务。。 | 照护服务 | 通过浙里办“浙里康养”中的养老护理补贴申请,或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镇街提出申请,并通过老年人自理能力综合评估后享受。 | 区民政局 | |
30 | 优先享受 居家服务 | 优先安排老年残疾军人、退役军人、“ 三 属”人员享受居家养老日常照料等服务。 | 关爱服务 | 免申即享。 | 区民政局 | |
31 | 供养保障 | 对见义勇为致残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且生活不能自理、家庭供养困难的人 员,根据本人意愿和申请, 由实际居住地民政部门优先安排到公办养老机构供养。 | 照护服务 | 由本人或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 区民政局 | |
子女为温州户籍的外地老年人 | 32 | 父母投靠 成年子女落户 | 与瓯海区城镇地区家庭户口的成年子女共 同居住生活,申报户口迁入瓯海区的,凭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等材料办理,不受 年龄限制。 | 关爱服务 | 通过浙里办“市外老年服务投靠子女落户”在线办理或到就近派出所线下申请办理。 | 区公安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