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樟木头镇樟深大道中路59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4UMREJXE。
法定代表人:陈智,该公司经理。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瓯越大道2286号。
法定代表人:郑祥超,该院院长。
被投诉人:浙江科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东岸花路1、3、5号瓯海牛山广场2幢8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HBJ4U9E。
法定代表人:管国云,该公司经理。
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因对温州市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KD-H20240911CWZ)的采购文件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4年10月29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正式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改变评审方案。招标文件的评审细则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定(70分)从第一次客观分50分、主观分20分,更正为客观分31分、主观分39分。对招标文件进行这么大更改,被投诉人有没有做过市场调查、论证、咨询等工作。投诉事项2:评审因素没有量化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定(70分)。评分标准大量用“针对性强、针对性较强、针对性一般”这类词,评审专家如何评判何谓强、何谓一般,这种评审标准的目的是为什么,请明示“针对性强、较强、一般”对应的评审因素,这样专家才知道如何打分。投诉事项3:更正后的招标文件为何需要提供样品?投诉事项4:将资格条件作为评审依据。招标文件规定“▲未提供投标样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这属于采购文件的实质性条款,实质性条款是废标项,都被废标了还有资格参与投标吗?明显一旦被废标就没有资格参与后续的评审,因此废标项就是资格条件,也就是实质性条款就是资格条件,而以资格条件作为评审因素就是违法。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请求: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浙江科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本次采购人对采购文件的修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其次,本次对采购文件的修改是由于潜在供应商认为本项目之前的采购文件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因此针对潜在供应商的质疑采购人对采购文件进行了修改。我单位认为,投诉人针对我单位的投诉事项不成立。2、本次投诉主要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文件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量化程度是否影响专家公正评审的问题,对本投诉事项我司认为:首先评标办法中对每个评审事项的具体因素、评审点已作详细描述,统一了专家的评审要点;其次每个评审事项的评分已经量化到了具体分值(0,1,3,5)、(0,1,2,4)、(0,1,2,4,6)、(0,1,2,3),已最大程度限制了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政府采购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与采购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主观分并不冲突。前述评审条款属于专家主观评分项,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评审内容、占技术分比重、每项分值等,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属于“未细化量化”的情形。且针对评审因素细化量化评分的质疑投诉,浙江省财政厅已有裁决案例(浙江省财政厅行政处理决定书〈浙财执法〔2023〕63号〉)。我单位认为,投诉人针对我单位的投诉事项不成立。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采购人可以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本项目采购人认为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才能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因此本项目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是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我单位认为,投诉人针对我单位的投诉事项不成立。综上所述,我单位认为:(一)本项目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针对本项目对我单位提出的投诉事项不成立;(二)我单位代理的食堂设备采购项目(采购编号:ZJKD-H20240911CWZ)项目从发布征求意见公示到发布采购公告,整个采购过程均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三)采购文件中专家主观评分项设置合理,评审因素的设置已最大程度进行量化和细化,已最大程度限制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四)针对评审因素如何量化和细化的处理,浙江省财政局已有类似案例的处理结果。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2024年10月11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的质疑函。
二、2024年10月28日,投诉人收到被投诉人质疑答复,被投诉人认为投诉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三、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编号:ZJKD-H20240911CWZ),2024年9月11日发布招标公告,于9月30日、10月1日、10月9日、10月12日、10月29日、11月5日发布更正公告,11月21日14时0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共5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
四、2024年11月22日,采购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浙江百晓生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五、招标文件 第四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三、投标样品
投标人须按需求规格提供以下清单一套样品: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1 | 保温送餐车-采购清单(一楼:病房餐车洗消间-序列1) | 1台 |
2 | 双层工作台(规格:600*700*800)-采购清单(一楼:打菜区-序列2) | 1台 |
1) 投标样品上须标注投标人名称。投标样品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在招标代理机构(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2号楼804室,联系人:鲍先生 15988779323)向招标代理机构提交;
2) 投标人在样品提交完成后可以离开现场,招标代理机构在评审结束后会通知各个投标人取回投标样品。
3) 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投标样品,评标委员会可能对其作出不利评判;
4) ▲未提供投标样品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
六、2024年11月15日,被投诉人发布更正公告,对第五部分 评标原则及方法 五、评分细则 1、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定(70分)更正如下:
五、评分细则 1. 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定(70分)
注 :每个评委根据上述评分内容和分值独立打分,然后将各评委汇总分的算术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供应商的商务技术文件最后有效得分。(计算分值四舍五入,精确到小数点后二位)
序号 | 评分内容 | 评分标准 | 分值 | 备注 |
1 | 供应商或制造商认证情况 | ①供应商或制造商具有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②供应商或制造商具有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③供应商或制造商具有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得1分; 备注:体系认证证书须提供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网站查询截图及认证证书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或电子签章,不提供或提供资料不齐的不得分。 | 3分 | 客观分 |
2 | 供应商同类业绩 | 供应商或制造商2021年1月1日以来厨房设备项目业绩评审,每提1个业绩得1.5分,最高3分。 注:①提供合同文本或中标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或CA章,时间以合同签订时间或中标通知书落款时间为准,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分。 ②首台套产品被纳入《首台套产品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之日起3年内,以及产品核心技术高于国内领先水平,并具有明晰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精品”产品,自认定之日起2年内视同已具备相应销售业绩,本项得满分,须提供证明材料否则不得分。 | 3分 | 客观分 |
3 | 技术条款响应情况 | 根据供应商对“技术参数”中的条款的响应情况进行评分:完全满足要求的得25分,每有一项不满足要求的减0.5分,扣完为止。 备注:①招标文件如要求提供检测报告或相关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需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方便评委查阅比较,未提供或不符合要求或材料不能辨识不得分。②同一项技术规格指标,不重复扣分: | 25分 | 客观分 |
4 | 供货方案 | 根据各供应商的供货方案:包括但不限于①订单处理流程;②工程现场复核流程;③产品生产流程;④工程进度跟踪确认单等情况进行打分(5,3,1,0分); | 5分 | 主观分 |
5 | 安装调试方案 | 根据各供应商提供的安装调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安装团队的组建、安装步骤(如安装前准备工作、安装流程、安装后的检查等)、安装时间表、调试方案等进行打分(5,3,1,0分)。 | 5分 | 主观分 |
6 | 质量保证措施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质量保障方案的完善程度,如产品质保(质保期限、质保内容)、安装质保(质保期限、质保内容)等情况进行进行打分(5,3,1,0分)。 | 5分 | 主观分 |
7 | 供货进度保障措施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针对本项目的供货进度保障措施,如物流进度(既成品设备在运输、保管、就位、验收等保障方案可靠性、完整性),各施工节点(如供水、排水施工、供电施工等)工序安排的合理性等情况进行打分(5,3,1,0分)。 | 5分 | 主观分 |
8 | 售后服务方案 | 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响应时间短,解决方案充分得4分,响应时间一般,解决方案较合理得2分,响应时间长,解决方案一般1分,响应时间长,解决方案差0.5分,无解决方案得0分; | 4分 | 主观分 |
9 | 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 | 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一般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1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0.5分,无备品备件储备得0分。 | 2分 | 主观分 |
10 | 售后服务成本 | 包括保修价格、设备配件价格,维修服务费等维修价格。报价合理维修成本低得2分;报价和维修成本较合理得1分,维修成本报价不合理得0.5分,无维修报价得0分 | 2分 | 主观分 |
11 | 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 | 1)投标产品列入财政部、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节能产品品目清单的,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得1分。 2)投标产品列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环境标志产品品目清单的,提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内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得1分。 | 2分 | 客观分 |
12 | 样品评审 | 1、样品用材及功能:根据提供的样品用材符合性、功能满足程度打分: 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基本满足采购需求得2分,不太满足采购需求得1分,未提供样品得0分。 | 3分 | 主观分 |
2、样品制作工艺:根据结合牢固、严密、平整度,表面的纹理、图案、颜色应相称,部件是否紧密拼接、焊接牢固,无虚焊、焊透、裂纹等缺陷。 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基本满足采购需求得2分,不太满足采购需求得1分,未提供样品得0分。 | 3分 | 主观分 | ||
3、样品外观款式:外观样式、表面及层板无划痕、锤印、烧痕、尖角、毛刺、刃口、波纹状缺陷,色调搭配合理性及协调性等: 满足采购需求得3分,基本满足采购需求得2分,不太满足采购需求得1分,未提供样品得0分。 | 3分 | 主观分 |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投标邀请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因此,被投诉人根据实际情况,对本项目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修改并发布更正公告并无不当。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被投诉人在被投诉后就评分细则中相关评审因素已予以细化量化。本机关认为被投诉人的原评审因素有不当之处,但其已以更正公告形式对招标文件评分细则进行了修改,更正后的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并无违法、不当之处。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3。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提供样品有助于评审专家对标的物进行更加直观地审查评价,同时也可以依据提交的样品实物对照组织后期的验收评价。因此,被投诉人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并无不当。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4。在政府采购中,资格条件是针对供应商应具备的资格;实质性条款是针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或服务必须要具备的。设置实质性条款是为了采购人能采购到满足要求的产品或服务,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最基本要求。实质性条款并不等同于资格条件。被投诉人设置了本项目相关实质性条款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条第二款“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的规定,并无不当。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东莞市智成节能环保有限公司对温州市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食堂设备采购项目(编号:ZJKD-H20240911CWZ)的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事项1、2、3、4均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