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两部门联合发布《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温瓯农〔2024〕232号),现将文件有关情况解读如下:
问:该管理办法出台背景和目的是什么?
答:为加强和规范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的管理,进一步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问:该管理办法如何起草制定的?
答:《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是在区农业农村局牵头起草,广泛征求区财政局、各镇街等单位意见的基础上,落实《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3号)、《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计发〔2024〕4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瓯政发〔2022〕66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工作情况拟定,在《温州市瓯海区农林渔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温瓯农〔2016〕39号)基础上修改而成。
问:该管理办法的适用对象有哪些?
答:本辖区范围内各镇街,符合条件的农民、农创客(新农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各类经济组织,第三方服务主体。
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答: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包括农业新型主体培育、农业“两区”建设、农业科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类、准公益类项目。
问:项目范围包括哪类项目?
答:本办法项目范围包括中央、省、市、区设立的各类资金项目,归口区农业农村局管理,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有单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除外)。
问:新旧政策有哪些差异?
答:一是对部分上级依据文件进行了调整,替换为最新的版本。
二是申请项目验收的条件进行了调整,其中:须提供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的项目由原来的“财政扶持资金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调整为“财政扶持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须有审价(或核价)报告的项目由原来的“基础设施建设额在30万(含30万)以上”调整为“涉及基础设施建设”
三是明确了项目验收组成员要求:由区农业农村局邀请专家组成,原则上为3人以上单数,业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项目主管部门人员不得担任验收组成员。
四是完善了专项资金的绩效评价制度,对财政补助资金的财政支农项目,均须组织开展绩效自评。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下一次安排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在二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若被财政抽查绩效复评为“中”以下的项目由财政视情予以削减相关项目资金。
解读机关:区农业农村局 解读人:张鹏宇、黄伟坚
联系电话:0577-88275508、0577-85255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