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9/2024-80270
  • 文件编号:温瓯财〔2024〕70号
  • 主题分类:许可决定
  • 发布单位:区财政局
  • 成文日期:2024-12-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行政处理决定书

发布日期:2024-12-26 10:47 访问次数: 来源:区财政局

投诉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688号3幢3层301室-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088898184D

法定代表人:谷建潮,该公司董事长。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10楼

法定代表人:陈炎冀,该局局长。

被投诉人:浙江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牛山广场2号楼5层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338207435

法定代表人:任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华中南路668号2幢5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3396312288Q

法定代表人:屠海云,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相关供应商: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335号D栋2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307634868H

法定代表人:林黎明,该公司董事长。

相关供应商: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21号大街600号1幢105室、28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01396312667D

法定代表人:齐凤鸣,该公司经理。

 

投诉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因对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2026年瓯海区农产品定量检测服务(编号:HP-DL-2024082716)的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补正,本机关于2024年11月25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 1(一)存在部分投标人(相关供应商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且低于成本价,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成本价是对于此价格会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价格的划定。(1)从依法合规、诚信履约、保证检测质量的角度进行价格分析:我公司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示年度抽检计划(p39),参照前3年完成同一采购人相同检测任务的数据进行统计、分析,依法合规、诚信履约、按照检测规范、保证检测质量的情况下,完成本项目抽检计划的“成本“达到300600元 (未含利润)(具体构成及计算方式见附件《检测项目成本核算》,已在质疑函中提供),报价低于此成本有可能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2)从报价占比角度分析:中标成交结果所示,本次通过符合性审查的6家投标人报价,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660000元、温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500000元、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450000元、上海必诺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418000元;前述投标人报价均高于“成本价”,且占总投标人数的66.7%。被质疑供应商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报价260000元、被质疑供应商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报价 150000元,明显低于前述“成本价”,占总投标人数的33.3%,明显低于其他投标人。(二)被投诉人未履行职责。二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对采购标的的市场技术或服务水平、供应、价格等情况进行市场调查、价格测算”职责。(三)程序违法,未履行职责。二被投诉人未依法履行“对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和严重不平衡报价进行分析研判”职责。(四)程序违法。开标过程中,二被投诉人未要求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质疑函回复中,未对被质疑供应商的报价具有合理性进行分析说理,或提供证明其价格合理的材料。未能证明其价格具有合理性。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同时存在评分畸低现象。(1)一旦存在“可能低于成本或者影响履约的异常低价投标”或者“严重不平衡报价”的“可能性”,即需要研判分析其报价合理性。二被投诉人在开标过程中,在供应商存在“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以及“在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报价”情形下,未要求供应商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2)在被投诉人收到质疑函及成本价分析后,显然已经存在上述“可能性”。但二被投诉人仍然未对被质疑供应商的报价具有合理性,提出任何合理分析或理由,也未能提供任何证明其价格合理的材料。因此,不能证明被质疑价格具有合理性,进而也未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3)从评分体现出不合理因素,相关供应商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商务技术得分存在畸低现象。(五)被投诉人罔顾事实,举证责任错乱。

投诉请求:对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报价(以成本价作为参照)的投标人作为无效投标处理,并且重新对剩余供应商技术评分中的报价得分进行打分。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浙江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辩称:1、根据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单位的质疑回复说明,未发现两家单位存在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2、根据招标文件第34.7款“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供线上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其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代表不能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投标无效处理”,上述内容由评标委员会认定。根据专家答复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单位无上述情况。

相关供应商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述称:我司认为不同的供应商处于不同的企业发展阶段,会根据自身的发展情况调整市场竞争报价,特别对于新市场的开拓,可能会依靠价格竞争手段获取新市场,这是一种正常的市场竞争行为。且各投标人供应商根据各自公司管理水平与运营情况都不同,服务成本也不同,不存在所谓的普遍意义上的“市场成本价”,质疑函中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的成本分析只是基于自身公司运营情况、管理架构、运营成本做出的分析,不具备普遍代表性。其提供的检测项目成本核算表主观臆断大,不具备公正性。本次招投标价格分设定为30分,从竞标理解上来看,价格因素也占据很大的一部分竞争。故我司认为此投诉事项不应成立。举证如下:在2023年鹿城区农产品定量检测技术服务(项目编号:WZYX-202302211331)项目中,我司也曾采取过去低价竞争新市场策略,为开拓新市场采取战略性低价的行为,这是一种极其普遍的市场竞争策略。同时期在温州其他区域,例如温州市洞头区2021年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工作(项目编号:DTCG20210306024)项目中,中谱安信(杭州)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也是以极低的价格中标该项目,并且该项目还续签2年。其他例证项目:1、2023-2024年龙港市农产品定量检测服务项目;2、平阳县2023-2024年农产品定量检测(重)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3、2023 年度苍南县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及检测服务。针对投诉书中的五点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我司提出坚决反对,并且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在以往的政府采购中,有提供虚假材料的行径,本身在政府采购招投标中属于信用缺失方,我司深刻怀疑其提供的成本核算表的数据真实性,仅凭其对其他供应商成本的主观臆断,对其他供应商可能造成不公平竞争。

相关供应商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述称:一、本公司本次投标报价为自愿性商业行为,实为核算过成本、利润等因素后的决定;二、本公司为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成本核算以全年总量为基准,总价低于一百万的单一任务对整体成本也不会造成影响,故并不会影响项目执行质量;三、农产品批量检测,有的项目使用相同检测方法,过程中有不少步骤可以合并一起操作,人员、设备使用效率均高于单批次、单项目检测,这是行业内的共性认知,投诉刻意将检测项目单独核算成本,违背常理。综上所述,本公司此次投标报价不会影响任务执行质量。

相关供应商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述称:该采购项目年度计划抽检数量为1000批次,按照往年的任务情况,抽检产品主要以蔬菜为主。我公司核算该项目成本如下,样品费40000元,人员住宿8000元,交通快递10000元,试剂耗材60000元,人员绩效8000元,税费9000元,合计135000元。我公司于2014年9月28日由正泰集团和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投资成立,坐落于浙江省杭州市滨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办公和实验室面积6000平方米,具有一支高素质、高学历、经验丰富的检测人才队伍,拥有高分辨磁质谱、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气相色谱串联质谱等多台套大型精密设备。场地、人员、设备属于固定成本,不会因该项目是否中标而变化,因考虑到在此之前与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以及周边农业农村局未有过类似农产品检测项目合作,为进一步开拓市场,所以本次投标报价按照该项目产生的变动成本进行核算,不计算固定成本。如我司中标,会将该项目作为温州地区树立口碑的重点项目执行,将严格按照项目要求保质保量完成,不会出现因价格而影响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编号:HP-DL-20240827162024930日发布招标公告, 108日发布更正公告102114时3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共6家投标人递交了投标文件。

二、2024年10月22日,采购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杭州海润泰合检测技术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目前,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采购合同。

三、2024年10月29日,被投诉人收到投诉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质疑函。2024年11月6日,被投诉人予以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四、2024年12月2日,被投诉人在浙江华浦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组织原评审专家对本投诉事项进行协助答复,具体意见为:1、根据招标文件第34.7款“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供线上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其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代表不能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投标无效处理。”,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单位无上述情况。2、根据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两家单位的质疑回复说明,未发现两家单位存在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情况。

五、2024年12月18日,本机关分别对本项目评审专家作调查、询问,各专家均表示在评审现场时,认为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两家供应商的报价不存在明显不合理低价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之情形,因此,在评审现场并未要求该两家供应商对此进行说明。

六、招标文件中与本投诉事项相关的内容:

投标邀请函

一、项目概况(具体采购内容及要求详见招标文件)

2025-2026年瓯海区农产品定量检测服务服务期限1采用1+1方式首年采购预算为70万元

     第一部分  投标人须知   八、 资格审查及评标

34.7 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有效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的,应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或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提供线上说明),必要时还应要求其一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代表不能在规定的合理时间内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将其作为投标无效处理。

七、本项目开标时各供应商的报价情况: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条规定“评标委员会认为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评标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将其作为无效投标处理。”该条款仅仅是一条原则性的规定,并未明确怎样的报价才算是“明显低于”,也未规定须以“市场成本价”为参照依据。因此,“报价是否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投标人的报价”的判定权应当在于评标委员会,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报价具体情况和专业经验在评标环节依法作出合理判定。在本项目评标现场,评标委员会一致认定杭州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九安检测科技有限公司的报价不存在“明显低于且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不能诚信履约”之情形,遂未在评标时要求两家供应商进行说明,并无不当。因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该投诉缺乏事实依据,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投诉人绿城农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2025年-2026年瓯海区农产品定量检测服务(编号:HP-DL-2024082716)的采购过程与采购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1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项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41225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