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77/2024-79210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农林牧渔业
  • 发布单位: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 成文日期:2024-11-28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28 16:44 访问次数: 来源:区农业农村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任何问题或建议,请及时反馈。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4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行为,推进农业农村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的公开化和透明化,根据《浙江省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农〔2024〕3号)、《浙江省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农计发〔2024〕4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温瓯政发〔2022〕6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农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区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瓯海区农业农村局管理的扶持办法及上级和区委、区政府出台的农业(含畜牧、渔业,下同)新型主体培育、农业产业化、农业“两区”建设、农业科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政策的专项资金(水利、畜牧等资金除外),其中用于配套上级资金或与上级资金统筹使用的,按照上级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项目范围指中央、省、市、区设立的各类资金项目,归口区农业农村局管理,具有特定目标和专门用途,实行项目化管理的各类专项资金项目(有单项项目管理办法的除外)。

第四条  农业农村项目管理包括对农业农村产业专项资金项目的信息发布、组织申报、项目储备、项目立项、实施监督与指导、资金使用与拨付、验收和绩效评价全过程的管理。农业农村项目管理按照综合统筹、归口监管的原则,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镇街和项目建设单位实行分工负责。

区农业农村局负责项目管理的综合协调,承担浙江省农业项目信息化管理系统的管理维护;负责项目信息备案,负责各类项目储备通知统一发布;负责组织召开专项资金项目立项联(评)审会议;负责做好项目公示公告、储备立项、资金发放及绩效评价工作;配合负责项目的审计、审价(或核价)和绩效管理。

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办理资金审核和分配、监督预算执行;监督资金计划执行,加强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和绩效管理。

各镇街是项目的属地管理单位,负责辖区项目的推荐,对辖区内使用支农资金建设的项目内容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并对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组织项目申报,落实项目建设的日常监管及进度督促,负责组织项目初验、实施管理、按规定拨付资金等。

项目建设单位(包括符合条件的业主、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企业等)是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有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等;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及质量、安全与建成后的运行负总责任。     

第五条  农业农村项目建立公开、透明的信息发布机制,广泛接受群众监督、提高项目建设和资金管理的透明度。

第六条  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对全区“三农”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重点保障区委、区政府确定的“三农”重点工作。

(三)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不断提高绩效因素在资金分配中的比例,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二章  资金支持对象和扶持方式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对象主要是符合条件的农民、农创客(新农人)、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农业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及承担项目任务的行政事业单位或其他各类经济组织。

第八条  按照不同的扶持政策,可分别采取直接补助、政策补贴、先建后补、风险补偿、担保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对有特殊规定和要求的,继续采取项目补助方式予以支持。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和使用管理

第九条  专项资金中,农业新型主体培育、农业“两区”建设、农业科技、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建设、动物防疫基础设施建设等公益类、准公益类项目,在资金分配时适当考虑地方财力、资金使用绩效及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推进等其他因素。

第十条  对遴选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联合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按照不同类型将补助资金拨付到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镇街或项目建设主体,并由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镇街就近管理,严格实行镇街财政报账制和专账管理。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日常办公,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农业农村发展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区农业农村局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程序:

(一)按照“常年申报、应储尽储、动态管理”的原则,区农业农村局每年5月前下发项目申报通知。

(二)项目建设单位应按有关项目管理规定和通知要求向所在地镇街提交相关申报材料。项目申请单位要对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各镇街根据项目有关要求进行推荐,并对有意向申报主体有无在建项目、有无重复享受财政补助资金、有无发现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和项目建设内容真实性等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推荐项目。

(四)区农业农村局相关业务科室根据各镇街申报情况,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踏勘,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进行复审,论证项目的可行性和必要性,重点对项目建设主体资质、扶持状况、项目实施基础条件、技术可行性、用地等前置条件以及虚假、重复申报等情况进行审核。

(五)区农业农村局相关科室根据审核意见将申报项目纳入相应项目库。对弄虚作假的撤销项目入库立项资格,三年内不得申报同类项目。

(六)区农业农村局组织召开项目立项联(评)审会议,会议形成意见经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审核同意后,确定拟立项项目名单,明确项目建设内容、建设时间、建设要求及财政资金补助额度,并在政务公开网站“中国.瓯海”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无异议后,区农业农村局下达项目建设计划。

第十三条  经区农业农村局项目立项联(评)审会议审核确定申报立项的农业项目,由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项目建设单位完善申报材料。

第十四条  区农业农村局应加强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的跟踪指导,及时了解掌握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拨付使用情况,督促项目建设单位所在地镇街及项目建设单位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及财务处理。对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项目建设单位做好整改。

第十五条  项目所在地镇街要指定项目实施监管责任人,加强项目实施的检查指导和监管,帮助项目建设单位解决在项目实施中遇到的困难,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向区农业农村局汇报。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认真做好项目实施,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计划或立项批复组织实施。项目建设资金必须按计划落实到位。财政补助资金必须用于规定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单位要按规定向项目所在镇街、区农业农村局报送项目建设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等,按时完成各项建设任务,不得擅自调整项目建设计划和实施方案。确因规划布局调整、土地征占用、土地纠纷、市场环境变化及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影响,需调整项目实施主体、地点、内容等部分项目要素的,经项目所在地镇街初审同意,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审批后,方可继续实施。项目建设计划下达后,一年内未启动项目实施的,取消该项目建设资格,并暂停下年度项目立项安排。

第十七条  区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建设单位须建立项目档案。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资金下达文件、项目实施方案、项目实施工程合同、实施前后图片、资金使用专账、项目实施总结、竣工验收资料、绩效评价报告等,进行专门登记,专人保管。

第十八条  申请验收的项目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按建设计划完成建设内容;

(二)项目档案完整。包括项目组织实施的工作制度是否建立;相关档案资料(项目批复文件、建设前、中、后对比照片、主体工程施工合同、相关技术标准等)是否完整并按规定归档;

(三)项目资金使用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健全,会计核算规范。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财政扶持资金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须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涉及到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原则上须有审价(或核价)报告。审计与审价(核价)工作原则上由区农业农村局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进行。

(二)项目建设单位做好自查自验,以书面形式上报所在镇街或区农业农村局。

(三)区农业农村局对提交的验收申请报告及材料初审后,组织项目验收组进行验收。项目验收组由区农业农村局邀请专家组成,原则上为3人以上单数,业务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二。项目主管部门人员不得担任验收组成员。

(四)验收组应在项目建设实地进行核查验收,在听取项目建设单位情况汇报基础上,对照项目建设计划要求或实施方案,逐项查验项目计划执行情况,查阅验收资料是否符合规定等情况。

(五)验收组结合财务、价款结算审计报告等,形成验收意见,并作出通过、整改、不通过等结论。

对投资额或建设规模未达到计划要求的,补助资金根据审计确定的投资额或建设规模按比例扣减。

验收意见由项目验收组集体讨论确定,验收组组长对验收结果负责并有最终解释权。

第二十条  对暂不能通过验收的项目,根据验收组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无法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或拒不整改的,终止项目。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认定为不予通过项目验收。

1.项目单位提供资料弄虚作假或多头申报,套取项目补助资金的;

2.项目单位未按规定程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主体或建设内容,并涉及金额大、造成重大影响的;

3.存在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严重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的;

4.不能按规定要求提供验收资料的;

5.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对不予通过项目验收的,终止项目并三年内不纳入农业农村项目的扶持范围。

第二十二条  项目通过验收后应将下列资料整理成册归档:

1.项目验收意见(或验收意见单);

2.项目实施总结报告;

3.项目申报文本、立项文件、土地流转合同、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等;

4.施工台账。基础设施建设施工合同、预决算书、造价审核报告、竣工自验报告;机械设备、仪器采购凭证;若招投标的,提供全套招标资料等;

5.专项审计报告及相关票据、银行支付凭证等;按要求提交的价款结算审计报告;

6.项目建设宣传、项目实施前后图片资料;

7.其他应提交归档的资料。

第五章  项目资金监管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专项资金可分别采取按进度拨付、先建后补、以奖代补等支持方式,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资金原则上拨付至镇街,各镇街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和挪用,镇街财政应按照财政报账制的要求,根据项目建设情况,及时进行审核、拨付。各项目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和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制度,做到专项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资金核算要真实反映项目建设的情况,做到票证合法、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二十四条  区财政局、区农业农村局或委托第三方将不定期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开展资金使用情况检查,做好监督检查和绩效自评工作,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保证项目资金使用合法、规范,杜绝擅自调整项目建设内容和挪用财政资金等现象的发生,为项目资金安全、规范、高效的使用提供保障。

第二十五条  建立项目主体黑名单制度,将各类专项检查和审计中发现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责任主体列入黑名单,予以通报,并视情节轻重,在1-3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财政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或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绩效评价制度。对财政补助资金的财政支农项目,须组织开展绩效自评。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下一次安排财政支农资金的重要依据。评价结果为“差”的项目在二年内不安排相关项目补助资金。若被财政抽查绩效复评为“中”以下的项目由财政视情予以削减相关项目资金。

第二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结果运用,项目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单位再次申请项目入库、立项的重要评审因素。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1+5+16”产业政策体系—《瓯海区加快都市休闲农业发展助推乡村振兴扶持办法》中资格定补类项目直接按扶持办法规定执行。各级补贴类资金按照各补贴政策文件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其他相关资金区农业农村局和项目管理规定与本办法有冲突的,按本办法规定执行(上级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11月22日起施行。原《温州市瓯海区农林渔业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温瓯农〔2016〕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