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44/2024-78544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食品安全监管
  • 发布单位:区市场监管局
  • 成文日期:2024-10-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2024年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十二期)

发布日期:2024-10-31 09:24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为深入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能,切实维护我区食品安全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2024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安排,开展了日常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现将近期有关情况通告如下:

一、抽检情况

本次抽检的食用农产品、饮料、糕点、粮食加工品、水果制品、蔬菜制品、餐饮食品、调味品、肉制品、淀粉及淀粉制品、酒类、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水产制品、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罐头、薯类和膨化食品、糖果制品、食糖、罐头等19个大类479批次,经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检测,结果合格442批次,不合格37批次。

二、不合格食品情况

1、浙江和来悦宏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草莓果杯(草莓软罐头),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温州市瓯海仙岩周士畴糕点店销售的九层糕(自制),山梨酸及其钾盐(以山梨酸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3、温州市瓯海梧田农贸市场阿林水产摊销售的鳊鱼,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温州市瓯海潘桥农贸市场大成水产摊销售的大头虾,恩诺沙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5、温州市瓯海区山野生鲜店销售的黄冰糖,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6、温州市瓯海潘桥壹佳粮油店销售的黄冰糖,柠檬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7、温州市瓯海景山褚运秀水果店销售的莴笋干,柠檬黄、亮蓝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8、温州市瓯海潘桥马桥农贸市场林双龙副食品摊销售的生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9、温州市瓯海梧田刘素芹副食品店销售的姜,铅(以Pb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0、温州市瓯海潘桥洁荣蔬菜店销售的生姜,铅(以Pb计)、镉(以Cd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11、温州市瓯海三垟小兰干货摊销售的樱花虾,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2、温州瓯海仙岩李福冲副食品店销售的淡虾皮,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13、温州市瓯海茶山诸爱妹干水产品摊销售的虾皮,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14、温州市瓯海茶山王燕干水产品摊销售的虾皮,胭脂红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15、温州邻福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本地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6、温州邻福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生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7、温州邻福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辣椒,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8、温州瓯海郭溪丁李水果店销售的香蕉,噻虫胺、噻虫嗪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19、温州市瓯海潘桥长虎火锅店销售的白萝卜,噻虫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0、温州市瓯海景山步桂香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1、温州市瓯海丽岙正银水果店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2、温州市瓯海丽岙启俊水果店销售的芒果,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3、温州市瓯海娄桥家辉水果店销售的小台芒,吡唑醚菌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4、温州市瓯海娄桥昌舒小吃店销售的鸡蛋,甲硝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5、温州市瓯海娄桥小李水果店销售的香蕉,腈苯唑、吡虫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26、温州市瓯海梧田刘素芹副食品店销售的泥鳅(淡水活体),甲氧苄啶、磺胺类(总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7、温州市瓯海仙岩建华水果店销售的梨,乙螨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28、温州市瓯海瞿溪陈永玉副食品店销售的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KOH)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29、温州市瓯海瞿溪陈永玉副食品店销售的红皮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KOH)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30、温州市瓯海瞿溪陈相东干果店销售的红皮花生米,酸价(以脂肪计)(KOH)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31、温州市瓯海瞿溪清锡食品店销售的花生,酸价(以脂肪计)(KOH) 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

32、温州市瓯海娄桥叶希面馆销售的自消毒餐具(面碗),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 磺酸钠计)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3、温州市瓯海仙岩莘田水果店销售的桔子,苯醚甲环唑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34、温州市鑫道市场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龙眼,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35、温州市瓯海潘桥长虎火锅店销售的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36、温州出山有山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包菜,甲基异柳磷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公正检验中心有限公司。

37、温州市瓯海娄桥喜上福餐饮店销售的鸡蛋,多西环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规定。检验机构为浙江华才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三、不合格项目分析

山梨酸及其钾盐:山梨酸又名花秋酸,多用其钾盐。其抗菌性强,能抑制细菌、真菌和酵母的生长,防腐效果好,是目前应用非常广泛的食品防腐剂。只要摄入量在食品安全限量范围内并不影响人体健康,如果长期大量服用,会对肝脏、肾脏、骨骼造成危害。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及《国家卫生计生委发布关于海藻酸钙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 2016 年第 8 号》、《关于抗坏血酸棕榈酸酯(酶法)等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公告 2016 年第 9 号》规定草莓果杯(草莓软罐头)中不得检出,九层糕中最大允许限为≤1.0g/kg。

恩诺沙星:恩诺沙星属第三代喹诺酮类药。是一类人工合成的广谱抗菌药,用于治疗动物的皮肤感染、呼吸道感染等,是动物专属用药。长期使用或者过度使用可能导致在人体中蓄积,进而对人体机能产生危害,还可能使人体产生耐药性菌株。《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鳊鱼、大头虾中最大允许限为≤100μg/kg。

柠檬黄:柠檬黄,橙黄或亮橙色的粉末或颗粒,是一种合成着色剂,常用于饮料类配制酒、糖果、风味发酵乳、腌渍蔬菜、果冻、膨化食品等制品。柠檬黄基本无毒,不在体内贮积,绝大部分以原形排出体外;但是如果,也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黄冰糖、莴笋干中不得使用。

亮蓝:亮蓝,又名食用蓝色2号,属于水溶性非偶氮类合成着色剂,食品行业中适用于糕点、糖果、饮料等的着色。亮蓝必须严格按照标准使用,如果长期摄入,存在致畸、致癌的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莴笋干中不得使用。

铅(以Pb计):铅是常见重金属污染物,是一种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重金属元素,人体中理想的含铅量为零。铅是蓄积性的重金属,只有当人体中铅含量达到一定程度时,才会引发身体的不适,在长期摄入铅后,会对机体的血液系统、神经系统产生损害,尤其对儿童生长和智力发育的影响较大。职业性铅中毒多为慢性中毒,可影响神经、造血、消化、泌尿、生殖和发育、心血管、内分泌、免疫、骨骼等各类器官。《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规定生姜、姜中最大允许限为≤0.2mg/kg。

镉(以Cd计):镉是一种蓄积性的重金属元素,主要损害肾脏、骨骼和消化系统。儿童对镉暴露更敏感,长期低剂量镉暴露,不仅影响肾脏和骨骼的正常发育,还会影响免疫系统的正常功能与发育,并对高级神经活动如学习、记忆有损害作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 2762-2017)及 GB 2762-2017 第1号修改单中的规定生姜中最大允许限为≤0.1mg/kg。

胭脂红:胭脂红,又名大红、亮猩红,为偶氮类合成着色剂,广泛应用于食品工业中。胭脂红在动物试验无中毒现象,但是如果长期摄入,也存在健康风险。《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樱花虾、淡虾皮、虾皮中不得使用。

噻虫胺:噻虫胺,烟碱类杀虫剂,具有触杀、胃毒作用,具有根内吸活性和层间传导性。急性中毒可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躁动、抽搐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胺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生姜中最大允许限为≤0.2mg/kg,辣椒中最大允许限为≤0.055mg/kg,香蕉中最大允许限为≤0.02mg/kg。

噻虫嗪:噻虫嗪具有触杀、胃毒和内吸作用的杀虫剂。中毒可出现恶心、呕吐、头痛、乏力、心跳过速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噻虫嗪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噻虫嗪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香蕉中最大允许限为≤0.02mg/kg、白萝卜中最大允许限为≤0.3mg/kg。

吡唑醚菌酯:吡唑醚菌酯,是具有保护、治疗和传导作用的杀菌剂。对皮肤、眼睛和呼吸道等有刺激作用,无人体全身性中毒报道。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吡唑醚菌酯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唑醚菌酯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小台芒、芒果中标准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

甲硝唑:甲硝唑(metronidazole)是硝基咪唑类抗菌药。《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甲硝唑被列入允许作治疗用,但不得在动物性食品中检出的兽药,鸡蛋中不得检出。

腈苯唑:腈苯唑,在植株体内,具有残留保护活性和低输导性的穿透性杀菌剂。有机杂环类杀菌剂,经口毒性低,一般只对皮肤有刺激性,若引起中毒,其症状表现为头晕、恶心、呕吐等。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腈苯唑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腈苯唑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香蕉中标准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

吡虫啉:内吸性杀虫剂,可层间传导,具有触杀和胃毒作用。中毒症状为恶心、呕吐、头痛、乏力乏力、心跳过速等,严重者出现昏迷、呼吸衰竭。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吡虫啉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吡虫啉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香蕉中标准最大允许限为≤0.05mg/kg。

甲氧苄啶:甲氧苄啶是合成的抗菌药和磺胺增效药。动物产品的甲氧苄啶残留,一般不会导致对人体的急性毒性作用;长期大量摄入甲氧苄啶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导致胃肠道反应、皮肤过敏症状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土鸡蛋中最大允许限为≤10µg/kg。

磺胺类药物:磺胺类药物是一类人工合成的抑菌药,其具有抗菌谱广、性质稳定、便于贮存、吸收迅速等优点。长期大量摄入磺胺类药物残留不合格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不利健康,可引起过敏反应和耐药性菌株的产生,也可能导致泌尿系统和肝脏损伤。《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土鸡蛋中最大允许限为≤10µg/kg。

乙螨唑:乙螨唑,非内吸性杀螨剂,对卵、幼虫和若虫有效,对成虫无效。对皮肤有刺激症状,经口毒性低,无中毒报道。《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的规定梨中最大允许限为≤0.07mg/kg。

酸价(以脂肪计)(KOH):酸价是指中和 1g 油脂中游离脂肪酸所需 KOH 的毫克数。油脂酸败时游离脂肪酸增加,酸价也随之增高,因此该指标可用于评价油脂酸败的程度。油脂酸败可产生醛酮类化合物,长期摄入会对健康有一定影响。一般情况下,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可以明显辨别出其有哈喇等异味,需避免食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GB 19300-2014)中规定花生、花生米中最大允许限为≤3 mg/g。

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主要成分是十二烷基苯磺酸钠,是我们日常生活中经常用到的洗衣粉、洗洁精、洗衣液、肥皂等洗涤剂的主要成分,是一种低毒物质,因其使用方便、易溶解、稳定性好、成本低等优点被广泛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GB 14934-2016)中规定自消毒餐具(面碗)中不得检出。

苯醚甲环唑:苯醚甲环唑是高效广谱杀菌剂,对蔬菜和瓜果等多种真菌性病害具有很好的防治作用。长期反复接触是否有蓄积作用和远期效应,尚无明确科学证据。食用食品一般不会导致苯醚甲环唑的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苯醚甲环唑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也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的规定桔子中最大允许限为≤0.2mg/kg。

二氧化硫:二氧化硫是食品加工中常用的漂白剂和防腐剂,遇水以后形成亚硫酸。二氧化硫被氧化时可使食品的着色物质还原褪色,亚硫酸对食品的褐变有抑制作用,对细菌、真菌、酵母菌也有抑制作用,因此既是漂白剂又是防腐剂。少量二氧化硫进入人体不会对身体带来健康危害,但若过量食用会引起如恶心、呕吐等胃肠道反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 2760-2014)规定龙眼中最大允许限为≤0.05g/kg。

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是一种广谱高效杀菌剂。相关研究未见遗传毒性和致癌性。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咪鲜胺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规定铁棍山药中标准最大允许限为≤0.3mg/kg。

甲基异柳磷:甲基异柳磷属高毒性的硫代磷酸酯类有机磷农药,是高毒、高效、广谱的内吸性杀虫杀螨剂。在自然环境中容易流失也能迅速降解,半衰期短,不蓄积。少量的农药残留不会引起人体急性中毒,但长期食用甲基异柳磷超标的食品,对人体健康可能有一定影响。《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中的规定包菜中最大允许限为≤0.01mg/kg。

多西环素:多西环素是半合成四环素类抗菌药物,别名强力霉素。具有抗菌谱广、长效、组织穿透力强、吸收快、体内分布广、生物利用度高等优点。长期大量摄入多西环素残留超标的食品,可能在人体内蓄积,引起胃肠道症状、皮疹、嗜睡、口腔炎症、肝肾受损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 31650-2019)规定鸡蛋中最大允许限为≤10μg/kg。

四、处理措施和消费提示

对抽检中发现的不合格产品,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生产、销售、采取下架等措施,控制风险,并依法予以查处,确保后处理到位并根据实际情况积极开展追溯工作。其他经销与本次检测被判定不合格食品相同品牌、相同货品、相同批号食品的,也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撤柜,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特别提示消费者,如发现上述不合格食品,请及时拨打12345电话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


附件:1、2024年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第十二期(不合格批次).xlsx   

           2、2024年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第十二期(合格批次).xlsx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