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4〕63号
当事人名称:温州市瓯海仙岩倩琦鞋厂
经营者: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7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竹溪村B2-7地块5幢西边
我局于2024年10月16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2024年10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平台和“温州市企业工况监控监管平台”上发现的线索对温州市瓯海仙岩倩琦鞋厂进行执法检查,发现你厂生产车间内1台注塑机正在进行注塑作业,废气处理设施控制开关已开启,生产车间已密闭,但该注塑机配套建设的位于楼顶的废气处理设施未在运行,现场注塑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注塑废气未经收集处理于生产车间内无组织排放,污染环境。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10月17日,你厂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经营者的身份;
2.2024年10月1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和现场照片证据6张,证明你厂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厂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及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 2024年10月17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厂的基本情况、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情况;
5.《温州市瓯海仙岩倩琦鞋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P42污染源强分析(注塑废气)所在页、《关于温州市瓯海仙岩倩琦鞋厂年产20万双PU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瓯环建〔2017〕382号)、《温州市瓯海仙岩倩琦鞋厂年产20万双PU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主验收意见》、《温州市瓯海仙岩倩琦鞋厂固定污染源排污登记回执》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厂建设项目已通过环评审批、已通过环保自主验收、已完成排污登记、注塑工序所用聚氨酯原液属于有机聚合物产品的情况;
6.“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平台上温州市瓯海仙岩倩琦鞋厂生产工艺所在页截图、“温州市企业工况监控监管平台”上温州市瓯海仙岩倩琦鞋厂在2024年10月15日至2024年10月16日中午时段工况数据情况截图,证明执法人员查看“全国排污许可证核发系统”平台发现该厂生产过程中会产生注塑废气、查看温州市企业工况监控监管平台发现当事人从2024年10月15日开始疑似未正常使用废气处理设施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厂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厂立即改正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厂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厂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厂拒不改正上述生态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责令你厂停产整治。
你厂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0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