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犬只管理委托公告

发布日期:2024-10-15 10:48 访问次数: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位市民:

根据《温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规定,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现已将瓯海区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登记、违反养犬登记的相关行政处罚及捕捉无主犬等三项公安法定职能,统一委托给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具体组织实施,委托期限为二年(2024年11月2日至2026年11月1日)。

职能委托后,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养犬管理主管部门,将履行以下职能:

1、建立、运行和维护养犬管理服务信息系统;

2、收容、留检、救助、处置犬只;

3、办理养犬登记;

4、违反养犬登记的相关行政处罚;

5、捕捉无主犬;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温州市公安局瓯海区分局主要负责养犬扰民及养犬影响社会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工作,将履行以下职能:

1、饲养犬只扰民的处罚;

2、遛犬不牵犬绳的管理;

3、违规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处罚;

4、携带犬只进入公共汽车、轨道交通车辆等公共交通工具的处罚;

5、携犬进入公共楼道、电梯以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不采取为犬只戴嘴套、怀抱、收紧牵引带、装入犬笼或犬袋等安全措施的处罚;

6、捕杀狂犬和疑似狂犬;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4年10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