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环境保护 > 环境执法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4-71880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瓯海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4-01-24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4〕4号

发布日期:2024-01-30 09:18 访问次数: 来源:执法队一队(景新)

温州市芭比堂爱心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温科院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U,负责人**住所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10001号科研楼1101

我局于20241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122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10001号科研楼1101的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动物诊疗经营,使用2台Ⅲ类射线装置,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负责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41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和现场照片证据14,证明当事人正在经营,使用射线装置,未能提供辐射安全许可证;

4.20241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经营空间布置情况;

7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条和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停止无许可证从事射线装置使用活动的违法行为,限期30日内改正,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责令停产停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