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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4-71878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瓯海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4-01-2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温环瓯责改〔2024〕6号

发布日期:2024-01-30 09:16 访问次数: 来源:执法队一队(景新)

温州市芭比堂爱心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温科院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U,负责人**住所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10001号科研楼1101

我局于20241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2024122温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到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新桥街道六虹桥路10001号科研楼1101的你单位执法检查时发现,你单位正在从事动物诊疗和宠物服务经营,已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使用,但未经验收已投入经营。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负责人的身份;

2.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证明被委托人的身份、代理权限和委托事项;

3.2024122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和现场照片证据8,证明当事人正在从事动物诊疗和宠物服务经营,各类污染物治理和排放,未能提供“三同时”验收资料的情况;

4.2024122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各类污染物治理和排放、未经验收已投入动物诊疗和宠物服务经营的情况;

5.《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当事人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6.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经营空间布置情况;

7.《关于温州市芭比堂爱心宠物医院有限公司温科院分公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环瓯建〔2023116号)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动物诊疗和宠物服务项目于2023728日已经我局审批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复印件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90日内改正动物诊疗和宠物服务项目未经验收已投入经营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逾期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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