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一般案件适用)
温环瓯责改〔2024〕5号
平阳县旭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2,法定代表人胡**,住所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山门镇环城路45-1号。
我局于2024年1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行为:
你公司正在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区域G-41c地块施工,施工区域临近学校且施工噪声较响。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行政执法队瓯海大队三队委托浙江中环检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施工工地场界北侧外1m处和场界西侧外1m处设置两处噪声检测点位,经检测场界北侧外1m处点位75dB(A)、场界西侧外1m处点位70 dB(A),场界北侧外1m处点位噪声检测结果超过《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昼间限值。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和现场负责人的身份;
2. 2024年1月11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正在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区域G-41c地块施工的情况;
3.2024年1月11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该单位施工所在位置的四周环境、施工区域内部空间布置情况;
4. 2024年1月11日现场照片证据5张,证明你单位正在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区域G-41c地块施工的基本情况;
5.2024年1月15日噪声检测报告1份,证明你单位2024年1月11日在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区域G-41c地块施工,施工噪声超标的情况;
6.2024年1月2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正在温州市城市中央绿轴区域G-41c地块施工,施工噪声超标的情况;
7《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8.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改正施工噪声超标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我局将责令你单位暂停施工。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