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温铁路筹建协调小组:
你单位《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瓯海段)涉河(涉堤)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申请》《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瓯海段)项目相关情况说明的函》《省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初步设计的批复》(浙发改设计〔2018〕26号)及委托浙江中水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编制的《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瓯海段)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等材料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及《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第十一条之规定,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项目概况: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瓯海段)包含3条联络线(D1联络线、D2联络线及G4到发线)、温州南动车所及温州南站改扩建工程等。工程涉河建筑物包括涉河桥梁14座,其中既有桥梁拼宽3座(含潘桥河大桥、林桥头中桥、林桥头大桥),新建桥梁11座(含D1联络线特大桥、D2联络线特大桥及陈岙框架1-9号中桥);河道改移工程1处,为老竹河河道改移工程;5座排洪涵洞,均采用框架涵。工程共涉及8条河道,分别为站西河、竹屿河、阳桐河、下浃堂河、老竹河、底村河、方岙河2、陈岙溪。工程地理位置图详见附图1。
二、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瓯海段)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满足区域防洪规划和《浙江省涉河桥梁水利技术规定(试行)》的规范要求,原则同意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瓯海段)的涉河建设方案。你单位应按《新建杭州至温州铁路义乌至温州段(瓯海段)防洪评价报告(报批稿)》的要求,对阻水桥梁采取河道拓宽开挖、河岸护砌等水域补偿措施(详见附表),水域补偿措施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其费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
三、本工程建设共占用水域面积11189.04m²,包括占用重要水域面积439.04m²,占用一般水域面积10750m²。其中百盛联合杭温铁路有限公司占用重要水域面积265.76m²;温州动车所项目有限公司占用重要水域面积173.28m²,占用一般水域面积10750m²。通过对阳桐河、底村河、方岙河2、陈岙溪等河道开挖拓宽,共可补偿水域面积14010.94m²,包括重要水域为570.96m²,一般水域为13439.98m²,能够满足水域占补平衡。其中,百盛联合杭温铁路有限公司负责补偿重要水域面积265.76m²;温州动车所项目有限公司负责补偿重要水域面积305.2m²,补偿一般水域面积13439.98m²,具体详见附表、附图。水域开挖工程应与建设项目同步实施、同步验收,工程竣工验收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
四、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涉河涉堤建设方案放样、施工,若涉河涉堤建设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及时报我局审批。
五、施工中不可避免造成驳岸等水利设施损毁的应及时予以修复,同时按照水土保持方案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工程建设产生的涉河废弃物,须及时予以清除。
六、施工期间作业范围内河道防汛安全由你们负责;如遇暴雨、调水等特殊情况,须服从防汛应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指挥和调度。
七、因施工需要临时筑坝围堰、修建涉水便道便桥等应当事先报我局批准。涉及其它事项的,应报经有关部门批准。
八、在施工期间,你单位应积极协调督促百盛联合杭温铁路有限公司、温州动车所项目有限公司等单位严格落实水域占补平衡。
九、若你单位不服本批复决定,可于收到本文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表:工程防洪评价汇总表
附图:1、工程地理位置图
2、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一(温州2000坐标)
3、工程总平面布置图二(温州2000坐标)
4、潘桥河大桥跨站西河平面布置图(温州2000坐标)
5、潘桥河大桥跨站西河补偿措施布置图(温州2000坐标)
6、林桥头中桥跨竹屿河平面示意图(温州2000坐标)
7、林桥头中桥跨竹屿河补偿措施布置图(温州2000坐标)
8、林桥头大桥跨阳桐河平面示意图(温州2000坐标)
9、林桥头大桥跨阳桐河补偿措施布置图(温州2000坐标)
10、温州南站D2联络线特大桥跨下浃堂河平面示意图(温州2000坐标)
11、温州南站D2联络线特大桥跨下浃堂河补偿措施布置图(温州2000坐标)
12、温州南站D2联络线特大桥跨沟渠改河补偿措施布置图(温州2000坐标)
13、温州南站D1联络线、D2联络线特大桥跨底村河平面示意图(温州2000坐标)
14、温州南站D1联络线、D2联络线特大桥跨底村河补偿措施布置图(温州2000坐标)
15、九座陈岙框架中桥跨方岙河2平面示意图(国家2000坐标)
16、九座陈岙框架中桥跨方岙河2补偿措施布置图(国家2000坐标)
17、G1DK2+121.6框架涵平面示意图(国家2000坐标)
18、新开河道平面示意图(国家2000坐标)
19、老竹河改移平面示意图(国家2000坐标)
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
2024年1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防洪工程、水电站和其他水工程以及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应当符合防洪要求、河道专业规划和相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严格保护河道水域。
修建前款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前,将工程建设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浙江省水域保护办法》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符合水域保护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损害生态环境。
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应当根据被占用水域的面积、容积和功能,采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建设等效替代水域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