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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镇街行政执法法制联审工作机制(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9 11:07 访问次数: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各有关单位

现将《瓯海区镇街行政执法法制联审工作机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                                                                          中共瓯海区委组织部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代章)

 

温州市瓯海区司法局

                        20232月16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镇街行政执法法制联审

工作机制(试行)

 

为全面推进镇街“一支队伍管执法”,切实提升基层法制审核能力和基层执法水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规定,参照《中共浙江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关于推进乡镇(街道)合法性审查全覆盖工作的通知》《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乡镇(街道)建设的实施意见》《温州市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加强基层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实施意见》《中共温州市瓯海区委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法治镇街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机制。

一、案件法制联合审查制度

建立区、镇街两级综合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联审中心,镇街综合行政执法案件按照简繁分流模式,分类由区级联审中心和镇街联审中心进行分级法制审核。

(一)审核范围

1.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先经镇街法制员初审、镇街联审中心审核后,再提交区级联审中心二次审核。区级联审中心以该案件事项对应赋权镇街的部门法制审核人员为主审人员,区级联审中心审核后提交镇街负责人审批。

2.拟作出除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外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的,镇街法制员初审后由镇街联审中心作法制审核,镇街联审中心审核后提交镇街负责人审批。

3.本机制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镇街综合行政执法队办理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决定:

1)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者引发社会风险的;

2)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第三人重大权益,需要经听证程序作出的(参照《浙江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听证程序较大数额(价值)标准(浙司〔2022〕94 号)》

3)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二)审核人员

1.镇街初审人员。由办案执法人员或基层站所负责人担任。

2.镇街法制员、镇街联审中心人员。镇街法制员由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工作人员担任(2018年1月1日前已从事法制审核岗位工作的,可不受法律职业资格限制),镇街分管领导、镇街法制员、站所及派出机构负责人、综合执法队业务骨干、公职律师等人员为镇街联审中心成员。

镇街联审中心根据需要,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法律顾问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供辅助型法律服务。

3.区级联审中心法制审核人员。由有事项赋权镇街的区级业务主管部门法制科室审核人员、公职律师等人员组成。

4.区级法制审核专家库。由从事执法监督和行政复议工作的专业人员、政府法律顾问、部门公职律师、区级联审中心法制审核人员、法官等组成,由区司法局统一管理,负责为重大、疑难、涉诉涉议等案件提供专业法律意见参考,以及对镇街复议应诉工作开展指导。

(三)审核内容

联审中心的法制审核人员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1.行政处罚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3.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4.适用依据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

5.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6.行政处罚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7.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8.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审查的其他内容。

(四)审核程序

1.符合本制度第(一)项审核范围中第1点情形的

1)镇街法制员、镇街联审中心5个工作日内审核并提交区级联审中心,区级联审中心内的各部门法制审核人员牵头负责审核本部门赋权镇街事项的案件。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以书面审核为主,并通过联审中心法制审核应用模块,逐步实现线上协同法制审核。

2)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区级联审中心,需提供下列审查材料:

①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文书草案;

② 证据材料;

③ 决定依据;

④ 有关行政裁量的理由说明;

⑤ 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3)可能存在涉诉涉议的、重大、疑难、复杂等情形的案件,经镇街或者区级联审中心申请,可以邀请区级法制审核专家库内的专家以及相关部门共同启动联席会商,会商结束后可以以会议纪要形式为本次案件法制审核提供参考。

4)法制审核人员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案件复杂的,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根据不同情况向承办镇街出具书面意见或建议:

①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作出同意意见;

②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一同退回;

③ 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依据不当的,或者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提出纠正意见;

④ 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⑤ 违法行为不能成立,或者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提出不予以处罚或撤案的建议;

⑥ 裁量幅度不当,提出修正意见;

⑦ 超出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⑧ 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提出不予以处罚建议;

⑨ 其他需要纠正的意见。

案件材料提交不完整的,联审中心可以要求镇街作出说明或者补充材料,补正材料所需时间不计入法制审核重大执法决定审核期限。

5)镇街收到联审中心出具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后,镇街负责人应及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① 违法行为确需予以行政处罚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②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③ 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

④ 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镇街负责人应当联席讨论决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镇街应当组织听证。

2.符合本制度第(一)项审核范围中第2点情形的

调查人员作出呈批意见,站所负责人5个工作日内审查提交下一环节。镇街法制员2个工作日内审查发起联审,镇街联审中心在3个工作日内自行组织审核确认并提交下一环节。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因情况紧急等原因,作出即时性、应急性行政执法决定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在四十八小时内按本机制提交事后的法制联合审核。

4.法制审核过程中形成的书面审核意见、会议纪要等相关记录,应作为副卷归入行政执法案卷。

二、定期培训制度

区司法局、赋权事项的部门、承接事项的镇街要按照分工做好镇街、区级联审中心人员的培训。区司法局负责镇街、区级两级联审中心人员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赋权事项的部门负责镇街、区级两级联审中心人员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承接事项的镇街做好镇街联审中心人员的内部培训。

三、集中办公制度

赋权事项的业务主管部门应明确法制审核专人并派驻区级联审中心,日常办公实行“线上常驻”与“线下轮驻”。视案件情况,由区综合行政执法指导办公室发起线上或线下联审通知,线下办公地点设在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外聘法律顾问团律师实行集中坐班制度,协助区联审中心的案件审核、审批工作,及时为镇街案件办理提供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指导。

区司法局要加强法制审核的日常工作指导,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考核的内容。

    四、责任追究制度

相关部门、人员等不严格执行本机制,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由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过错责任对行政执法机关追究过错责任的,应当同时追究责任人员的过错责任,具体依照《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