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4-71669
  • 主题分类:区政府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4-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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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黄大联和酒坊旧址、休凉寺等七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划定的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4-01-22 14:46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一、划定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就文物保护利用和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在多个场合发表重要论述,强调要“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并就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发挥文物资源作用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发表了系列重要论述。特别强调,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树立保护文物也是政绩的科学理念,统筹好文物保护与经济社会发展,切实加大文物保护力度,推进文物合理适度利用,使文物保护成果更多惠及人民群众。

2022年3月27日,我区印发了《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瓯海区第五批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通知》(温瓯政发〔2022〕26号),为加强对文物的保护,丰富我区文物资源,建设文物大区起到了重要作用。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黄大联和酒坊旧址、休凉寺等七处新增及未划定保护范围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

为此,我局起草了《关于公布黄大联和酒坊旧址、休凉寺等七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的通知》。

二、划定意义

为更好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安全及周边风貌,文物保护单位必须明确文物本体组成部分,并确保文物保护单位文物本体以外保持一定安全距离。保护范围是文物保护单位本体及周围一定范围实施重点保护的区域。

三、划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第十五条: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市、县级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并区别情况分别设置专门机构或者专人负责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6年1月13日国务院第119次常务会议) 第八条: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3.《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2005年11月18日经浙江省 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自核定公布文物保护单位之日起一年内划定其保护范围;根据文物保护需要,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定建设控制地带。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划定,必须确保文物本体安全和历史风貌的完整,划定前应当征求文物保护单位有关主管部门及相邻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4.浙江省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导则:


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划定方法


建筑园林

桥涵码头

古墓葬

石窟寺及石刻

古遗址

保护范围

建筑园林外不得小于5米。


小型桥(本体长度小于10米)本体外不得小于10米。


墓冢外不得小于5米,神道、石像生外不得小于3米。


如无保护设施,文物本体外扩不得小于5米;如有保护设施,不得小于3米;同时靠山体一侧外不得小于文物本体高度1倍的距离。

不得小于已探明遗址和遗址可能分布区5米。


四、程序及工作进展

文物是国家不可再生资源,不可移动文物是中华传统优秀文化的实物载体和中华民族历史记忆的传承纽带。为更好的保护不可移动文物的本体安全及周边风貌,我区决定对黄大联和酒坊旧址、休凉寺等七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进行划定。

2023年2月初,区文广旅体局组织人员对黄大联和酒坊旧址、休凉寺等七处区级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实地勘察,根据上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结合各文保单位实际情况和保护需求,于2023年2月底完成实地勘察、专家论证并拟定初稿并征求文保单位所在仙岩街道、娄桥街道、瞿溪街道、景山街道及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等相关部门反馈。其中,娄桥街道、瞿溪街道、景山街道、温州生态园管理委员会无意见;仙岩街道建议涉及文保单位周边民居不要纳入保护范围,瓯海区政府房屋土地征收服务中心表示茶山街道后村永庆桥可能涉及拆迁改造。专家提出部分文字描述、图示和现状有出入。我局全部采纳并依据对划定方案进行修改完善。划定方案于2023年8月17日至8月28日在瓯海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收到公众反馈意见0条。11月7日经区文广旅体局党组会研究通过。11月28日,通过瓯海区司法局合法性审查。

五、划定后的工作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浙江省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自划定之日起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严格做好保护工作:
   1.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2.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对已有的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应当限期治理。


解读单位:瓯海区文广旅体局;联系人:施素娇 0577-88587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