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136/2024-73220
  • 文件编号:温瓯退役军人〔2024〕2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62-2024-0001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 成文日期:2024-01-1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 意见征集: 意见征集及反馈>
  • 文件下载: pdf下载>
  •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文字解读>

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1-20 10:30 访问次数: 来源: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各街道、泽雅镇党政综合办、社会事务办、财政所:

根据《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退役军人事务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浙退役军人厅发〔2023〕53号)和《温州市军人抚恤优待办法》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决定从2023年8月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有工作单位的残疾军人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按2023年国家标准执行(见附件1)。

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还未到领取基本养老金年限和无参保记录的下列人员:

(一)无工作单位(含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在2022年残疾抚恤金标准上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调整(详见附件2)。

(二)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时期入伍的对象),在2022年标准基础上,按自然增长机制提标标准调整(见附件4)。

在乡复员军人(抗日时期入伍的对象除外),在2022年标准基础上,按自然增长机制提标标准均低于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故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调整(见附件4)。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和部分参试涉核退役人员(以下简称“两参退役人员”)、1955年3月入伍的在乡退伍军人(以下简称“补充兵员”),在2022年标准基础上,按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调整(见附件4)。

三、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五至六级精神疾病残疾军人发放护理费,护理费标准根据自然增长机制来调整(见附件3)。

四、部分烈士子女(含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错杀后平反人员的子女),在2022年标准基础上,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每人每年增加540元(见附件4)。

五、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根据退役军人事务部、财政部提标标准,按每服一年义务兵每年688元标准发放老年生活补助(见附件4)。

六、自费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三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补充兵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5)。

七、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两参退役人员、三属、在乡复员军人、补充兵员,享受其参加的医疗保险的相关待遇。参加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其全年门诊医疗费用,按照不低于其全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的10%给予补助。

八、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活补贴标准:解放战争时期入党的,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1140元/人提高为1190元/人(见附件6)。

九、农村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红点户和老同志,每月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由1100元/人提高为1150元/人(见附件6)。

调整标准所需经费,仍按原渠道解决。

附件:1.有工作的残疾军人和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含伤残人民警察)

2.无工作单位或无固定收入的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表

3.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表

4.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5.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金标准表

6.新中国成立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老游击队员和老交通员等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表




(此页无正文)


温州市瓯海区退役军人事务局

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4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