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56/2024-00003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低保
  • 发布单位:瓯瞿办
  • 成文日期:2024-01-0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瞿溪街道社会救助(民政)的对象保障标准、办理流程

发布日期:2024-01-02 08:53 访问次数: 来源:瞿溪街道

一、社会救助对象保障标准

低保: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

(1)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目前全市各低保标准为1035元/人.月)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4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船舶等,普通二轮摩托车和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5)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低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认定为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1)申请之日起前6个月内,家庭人均收入超出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低于当地同期低保标准1.5倍(含)之内的家庭。

(2)家庭人均货币财产,低于当地同期6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3)家庭成员名下无非居住类房屋(如商铺、办公楼、厂房、酒店式公寓等),但有“居改非”房屋兼做家庭唯一居住场所的除外。

(4)家庭成员名下仅有1套住房或无房,或者有2套住房且人均建筑面积不高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包括产权住房、公(廉)租房、宅基地住房等。

(5)家庭成员名下无生活用机动车辆,或仅有一辆车且车辆价格低于当地同期8—15倍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6)家庭成员在各类企业中认缴出资额,累计不超过20万元(不含)。

(7)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符合的情形。

特困认定基本条件:三个特征,即“三无”。认定特困人员的关键在于判断申请人是否符合“三无”条件。

1、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1)6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

(2)未满 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3)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残疾人;

(4)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2、无生活来源是指申请人在申请之日前 6 个月内,月均收入低于当地同期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1)特困人员;

(2)60 周岁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70 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4)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5)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其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

(6)县级以上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临时救助:申请社会救助家庭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认定为临时救助对象

(1)因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和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

(2)因患大病、教育等特殊原因导致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家庭或个人,并且财产条件符合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的标准。

(3)急难型临时救助。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事故情况特别紧急,需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户籍人口、持有《浙江省居住证》人口和困难发生在本省的外来人口。对急难型临时救助对象,简化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直接予以救助。

(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社会救助对象办理流程

通过浙里办-浙里救申请,填写申请人基本信息,上传所需材料,大数据平台审核申请人资质(存款、车辆、其他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社区)通过省大救助信息系统发起核对,对供养义务人家庭的收入、财产、支出情况进行查询、推算、核查,如符合实际情况上报至区民政局,待审核通过后次月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