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梦玲: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禁止从业案一案,已调查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你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处罚。因无法直接送达和邮寄送达,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八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本局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瓯市监罚告【2024】32号)(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一项,以及《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听证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你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并可以要求听证。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未要求听证的,视为放弃此权利。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温瓯市监罚告【2024】32号).pdf
联系人:伊晓杰 ;联系电话:56809903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瓯越大道1505号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