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9-20 10:07 访问次数: 来源:行政执法监督局

温应急〔2023〕39 号

各县(市、区)应急管理局,海经区发改应急局,市局机关有关处室(单位):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已经市局党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实施。

附件:《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

温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29日

附件

《温州市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

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暂行规定

一、违法行为:储存烟花爆竹制品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制量的。

二、法律规定:第六条第三款 在允许销售烟花爆竹地点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储存烟花爆竹制品不得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制量。

三、处罚依据:第十条第二款 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处罚档次:

一档:储存烟花爆竹制品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制量30%以下的。

二档:储存烟花爆竹制品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制量30%以上60%以下的。

三档:储存烟花爆竹制品超过许可证载明的限制量60%以上的。

五、裁量幅度:

一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七千元以下罚款。

二档:责令限期改正,处三千元以上四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七千元以上九千元以下罚款。

三档:责令限期改正,处四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九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六、其他规定:本规定中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本规定自2023年6月30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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