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工作部署,深化执法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根据《市县“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评价指标体系2.0版》和《关于落实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裁量权基准制定等工作的通知》的要求,经征求各方面意见,对《温州市物业管理条例》《温州市危险住宅处置规定》《温州市居住房屋出租安全管理办法》和《温州市城市轨道交通管理办法(试行)》等四部温州市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中涉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的行政处罚事项进行了梳理细化并形成裁量基准,现予以公布。
温州市各县(市、区、功能区)建设主管部门参照本通知执行。本通知自2023年10月9日起施行。
附件:温州市住建局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行政处罚裁量基准.wps
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8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