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0/2023-68731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社会保险
  • 发布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 成文日期:2023-09-19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关于潘仁太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的送达公告

发布日期:2023-09-19 11:25 访问次数: 来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潘仁太(身份证号:522**************7):

经查,瓯海中心南单元C-05、C-08地块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及配套道路工程EPC项目员工张玉进,身份证号为410**************7,于2022年1月14日上午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张玉进受伤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2022年2月14日经温州市瓯海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22年1月29日,温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四大队认定,你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判决你支付张凤姣、陈爱梅、张荟荟、张雪荟、张荟康(张玉进的继承人)1039443元,你逾期未履行义务。经强制执行,未发现你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终结执行程序。2023年4月4日张凤姣、陈爱梅、张荟荟、张雪荟、张荟康(张玉进的继承人)向我中心申请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根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经计算我中心将向张凤姣、陈爱梅、张荟荟、张雪荟、张荟康(张玉进的继承人)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和丧葬补助金44620.02元,并扣减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180000元和你垫付30000元,合计对应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782860.0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责令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5日工作日内依法支付782860.02元工伤保险待遇,如你在规定期限内不按时足额支付的,我中心将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审核后先行支付需要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的部分,后将依法取得要求你偿还相关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如有疑问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因我中心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依法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催告书》(温瓯社险催〔2023〕1号)。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1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行政服务中心12号楼7楼705室联系人:张益强、石纯武,联系电话:0577-55566230。


温州市瓯海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2023年9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