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温环瓯罚〔2023〕15号
浙江新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住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工业园继红路529号2号车间2楼第一间。
你单位环境违法一案,我局经过调查、核实,现已审查终结。
我局于2023年5月25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2023年5月25日,我局执法人员和温州市环境产业协会专家到你单位检查,经查阅你单位检测、验收相关材料,发现你单位负责编制的《永嘉东瓯华昌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废气检测(月检)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Y(HJ)-2301025Q)中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分钟测定值数据只有三个5分钟均值,缺少每分钟测定值,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中8.5.3、11.4款与《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中9.2.2款的要求。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年5月25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证据8张,证明检查发现你单位负责编制的《永嘉东瓯华昌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废气检测(月检)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Y(HJ)-2301025Q)中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分钟测定值数据只有三个5分钟均值,缺少每分钟测定值的情况;
3.2023年5月25日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证明你单位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内部生产空间布置情况;
4.2023年5月25日执法人员现场扫描的《永嘉东瓯华昌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废气检测(月检)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Y(HJ)-2301025Q)(检测日期2023年1月5日)(部分)打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负责编制的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Y(HJ)-2301025Q)中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分钟测定值数据只有三个5分钟均值,缺少每分钟测定值的情况;
5.2023年5月29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证明你单位的基本情况、负责编制的《永嘉东瓯华昌沥青搅拌有限公司废气检测(月检)检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XY(HJ)-2301025Q)中二氧化硫、一氧化氮、二氧化氮分钟测定值数据只有三个5分钟均值,缺少每分钟测定值,不符合《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中8.5.3、11.4款与《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中9.2.2款的要求的情况;
6.《关于浙江新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温环瓯建〔2019〕224)、《浙江新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实验室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自行验收意见》、《浙江新一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证书编号:191112342486)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单位已办理环评手续、通过自主验收并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情况;
7.《检测服务合同书》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于2022年5月18日与永嘉东瓯华昌沥青搅拌有限公司签订检测服务合同书,检测费用为人民币捌仟元的情况;
8.《固定污染源废气 二氧化硫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57-2017)中8.5.3、11.4款与《固定污染源废气 氮氧化物的测定 定电位电解法》(HJ 693-2014)中9.2.2款所在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相关标准、技术规范要求的情况;
9.《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3〕13号)及《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已于2023年6月20日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0.2023年7月26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勘察平面图1份、现场照片2张,证明你单位大流量烟尘(气)测试仪现已设置显示每分钟测定值,现大流量烟尘(气)测试仪打印的小票已包含每分钟测定值和均值,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
11.《温州市“三线一单”(温州市区环境管控单元图)》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位于瓯海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外的情况;
12.《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13.执法证复印件3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提供生态环境相关服务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等规定,依法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并对有关数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3年8月16日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3〕1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与期限,你单位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听证申请,视为放弃听证。你单位于2022年8月16日进行了陈述、申辩,你认为:你单位已经立马着手整改并已改正违法行为,因经营状况不佳,无力承担此次处罚,申请减少此次行政处罚的罚款金额。以上事实,有《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温环瓯罚告〔2023〕14号)、《送达回证》《温州市生态环境局陈述申辩笔录》为证。
我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已构成违法,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鉴于你单位的陈述申辩理由不够充分,从轻处罚的请求不予采纳。
依照《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生态环境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照法律、法规、标准、技术规范要求提供生态环境服务或者在有关生态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机构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有关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生态环境服务工作。依照前款规定对生态环境服务机构作出行政处罚的,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该机构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的规定,鉴于我局于2023年6月20日已经责令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且你单位已经改正违法行为,故不再责令改正违法行为。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浙环发〔2020〕10号)的规定,综合裁量起点、违法行为的环境影响程度、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建设项目地点、环境违法次数、对周边居民、单位等造成的不良影响等因素,经集体审议,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捌仟元;
2.罚款人民币伍万柒仟伍佰元;
3.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三年内禁止参与政府采购的生态环境服务项目。
限于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账号。(缴纳罚款先到辖区执法队领取缴款通知书,再选择以下缴纳方式进行缴款。1.支付宝缴款 打开手机支付宝APP,点击“全部应用—城市服务—政务—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即可按提示进行缴款。2.银行缴款 凭缴款单号到瓯海农村商业银行各营业网点缴款。3.浙江政务服务网 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点击公共支付统一缴费入口,按缴款单号进行缴款。最后到辖区执法队领取浙江省罚没财物专用票据。)
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