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连生、任金滔、陈松林:
本机关于2023年8月23日依法对你们位于潘桥街道仙门村仙门中路35号东北处的2层建筑作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七十一条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违法建筑认定决定书》〔2023〕第009-002号(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单位)也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潘桥中队领取前述决定书(地址:潘桥街道高桐路838号二楼,联系电话:0577-86161177)。
如不服本认定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