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KE3X039。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温瑞大道1450号。
法定代表人:王中迁,该院党委书记。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01-17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17610463E。
法定代表人:钱培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对瓯海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补短板项目——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磁共振成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CTZB-2023060346)的招标文件违法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瓯海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补短板项目——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磁共振成像系统设备采购招标文件存在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和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客观分]2.投标(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等)响应与采购需求的符合性评价,完全符合得40分;标注“▲”且加下划线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得有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标注“△”的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其它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本项最低得0分。(40分)更正后的招标文件P60-73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中,技术参数部分:标“▲”参数2项、标“△”参数4项、一般参数238项目,合计参数为244条。商务参数部分:标“△”参数1项、一般参数24项,合计参数25项。按照评标办法规定标“△”的技术参数每项3分,一般技术参数每项1分,共计277分,而此项评审的分值总共为40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分值设置的总分与评审因素的总分不一致。评分标准分值和扣分的设置,与相应采购需求的评审因素不对应。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代理机构的质疑答复没有回复质疑事项,未见明确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招标文件中没有就“方案完整、合理、有效、完全满足采购要求、方案存在缺陷但基本完整、合理有效能够基本满足采购要求、方案不完整或不合理或缺乏有效性或无法满尽采购要求”作出明确评判标准,没有量化指标。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对上述评分项采用“完整且合理、基本完整合理、不完整、不合理、充分满足、一般、基本能满足、不能满足、合理、基本合理、不合理,得当、可行,存在欠缺、基本得当、不合理、不得当、基本完整合理、不完整基本可行、完全满足、基本满足采购”等没有明确评判标准,含义模糊,不能量化,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依据。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或指向性,疑似倾向GE,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中根据评分细则和采购需求综合分析对安科、明峰、西门子、朗润、飞利浦、鑫高益等品牌评分预测,根据以上统计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得分分析。只有GE品牌技术分得到满分或高分,找不到第二个品牌技术分可以得到与GE相同,明显有倾向性和指向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本项质疑的核心是否有倾向性,答复函中称该项目前期做过采购需求调查,有多个产品能形成有效竞争,答复人应当将调研结果作为事实依据并加以说明其合理性。本次答复函中并未见具体可以有效竞争的品牌型号,并未对采购需求是否具有歧视性,指向性进行说明,也未见本次采购需求可以通过质量,价格,服务等可以有效竞争。三、本项目我方前期质疑中明确提出技术参数倾向GE的产品,我方查不出有三家以上可以技术分比肩GE的产品或通过价格,服务等可以有效竞争的品牌。质疑答复函中的“有多个产品能形成有效竞争”,请问:哪些产品能满足技术要求,能有效竞争,是否具有代表性、可比性、可竞争性,可否请采购人公布前期市场调查中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产品? 四、代理机构回复“是否达成有效竞争不仅仅依据技术参数满足来判断,而应充分考虑技术性能、市场价格、售后服务等技术参数和商务条件的差异,需要设置合理的各项评审因素所占的权重,从而实现竞争择优的目标”。根据招标文件,评分办法为“资信部分(47分)(其中技术参数、商务条款40分)”“技术部分(23分)”、“价格分30分”。根据各公开招标项目的结果可知:“技术部分(23分)”方面,为售后、供货、安装、运行成本等等主观分,各潜在供应商的分差均不会不大;“价格分30分”,同类型同档次的产价格上亦不会有太大差距。在其中占比最大的技术参数具有倾向性,无法做到公平公正,因技术参数存在倾向性导致严重扣分的情况下,请问潜在供应商如何能有效竞争? 五、招标文件中根据评分细则和采购需求综合分析,对市场上使用的各品牌评分预测,根据以上统计,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得分分析。只有GE品牌技术分得到高分,找不到第二个品牌技术分可以得到与GE有效竞争,明显有倾向性和指向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投诉事项4:重要参数设置不合理,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更正后的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中将“△”设置为重要参数缺乏依据,且全部满足的只有GE品牌,对其他安科、明峰、西门子、朗润、飞利浦、鑫高益构成歧视性; △4.3射频发射功率≤12kw,△4.4头部扫描射频发射功率≤2kw,△4.5射频发射带宽≥1300kHz,△8.4最低床位≤52cm。经过查询和对比,上述重要参数设置明显指向GE品牌。因为只有GE品牌上述参数有全部满足。找不到第二家可以有效竞争的品牌。
投诉事项5:本项目疑似采购需求调查不规范,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公平竞争性和政策性相关问题,与当前国家政策不符。根据本次招标文件和市场上现有产品分析,明显存在以下问题:1.非歧视性条款,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设置指向特定品牌,特定的专利,倾向GE的产品。2.是根据本次评审方法、评审因素,目前市场上找不到三家以上的产品可以有效竞争,对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设置不合理。3.是不符合采购政策。本项目对国产品牌有歧视性,国产品牌无法参与有效竞争。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诉求:1.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评分标准,将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即指标分值总和与总分值一致。2.评审因素量化相应区间,在区间内设置不同分值,有明确判断标准。3.取消或者修改倾向性、排他性的参数要求。4.对招标文件进行(一)非歧视性审查,(二)竞争性审查,(三)采购政策审查,(四)履约风险审查。确保项目技术参数设置合理,依法依规设置。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回复:
一、针对投诉事项1:1.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评审办法进行规定,提出“细化、量化、对应”等要求,旨在避免评分标准的不确定性,限制采购人、代理机构的随意解释权,以及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归根结底是为了避免出现对供应商的区别对待、歧视待遇等不公平的行为,以充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回归本项目,评审因素“[客观分]2.投标(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等)响应与采购需求的符合性评价,完全符合得40分;标注“▲”且加下划线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得有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标注“△”的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其它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本项最低得0分。”,本项评分标准已规定不同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存在负偏离时扣不同的分值,同时明确“该项得分最高得40分,最低得0分”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将所有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根据其重要性和分类,将其细化为“实质性要求(标注▲的)”和“非实质性要求(未标注▲的)”等两大类,其中“非实质性要求(未标注▲的)”又分为“一般技术或商务要求”和“标注△号的【重要技术要求或商务要求】项”两小类,并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同的文字和符号进行对应,这实际上已经做到了细化和对应;二是,对上述两类不同类型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存在负偏离时扣1分、扣3分的不同扣分分值,这实际上是明确赋予了不同类型的指标所对应的不同分值(1分、3分),做到了量化。因此,该评分标准已经做到了细化、量化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能够有效限制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理机构滥用招标文件解释权的行为,同样能够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的权力。另,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信息和商务技术条件,无法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到目前为止,采用扣分的方式,对技术符合程度进行评分,并约定“扣完为止”或是“最低得0分”的做法仍是现行的通常做法。该做法对于所有供应商都是公平的,是能够有效限制评委自由裁量权的。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符合程度评分设置的分值”必须要按投诉人所说“应当按所评价的技术指标数量和每项扣分相乘”来计算。3.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7463-3556769,回复时间:[2020-08-05])“答:87号令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编制招标文件时,只要招标文件内容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上述国库司留言并不强制要求平均分配技术、资信等指标分数,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科学合理设置各项指标分值。因此,我们认为该评分内容设置并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情形。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1.投诉人所列的主观评分内容是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相关要求而设置,与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及售后服务相关,且各项评分内容均已进行细化和量化,细化和量化的程度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所述“评审的主观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也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或评审因素具体哪些条款以及我单位质疑答复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2.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因此,我们认为以上评分内容设置并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情形。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或指向性,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或评审因素具体哪些条款以及我单位质疑签复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事项3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将“△4.3 射频发射功率≤12kw、△4.4头部担描射频发射功率≤2kw、△4.5射频发射带宽≥1300kHz、△8.4最低床位≤52 cm”设置为重要技术,为采购人采购需求调研后根据自身要求所设置的。理由如下:△4.3射频发射功率≤12kw;解释:射频是用作激发氯质子到特定状态的,只要射频切换率和射频精准度高,射频功率大没有帮助。图像的信噪比是由磁共振中心频率决定的,射频功率高不会改善图像质量。与此相反的,射频功率来说过高的射频功率会带来更多的产热。一方面使得系统不稳定,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射频灼烧,产生医疗事故。因些院方从安全性的鱼度考虑限定射频功率范围,以保证磁共振检查的安全性,减少检查安全隐患,故上述参数为合理参数要求。△4.4头部扫描射频发射功率≤2kw,解释:头部是人体最重要也是最敏感部位,对其安全保护应严格要求。射频功率来说过高的射频功率会带来更多的产热。一方面使得系统不稳定,另一方面容易造成射频灼烧,产生医疗事故。因此院方从安全性角度考虑限定射频功率范围,以保证磁共振检查的安全性,减少检查的安全隐患,故上述参数为合理参数要求。△4.5射频发射带宽≥1300kHz,解释:射频带宽是激发氯原子频率范围的硬件基础,涉及后期序列设计、图像质量等众多重要使用要求。在射频控制系统的作用下由射频线圈以射频脉冲的形式发出激励感像体自旋原子核的电磁波。磁共振成像的射频激励可分为选择性激励(频带较窄)和非选择性激励(频带较宽)两种。高带宽的序列可以有助去除金属伪影,通过缩短优化的激励脉冲结合短的读出梯度时间及短的回波间隔的设置可以有效减轻植入物所带来的图像的扭典。此外,在高带宽下,水与脂肪的化学位移伪影可以变得更少。所以,院方要求主机更多的射频带宽,可以给出更多的序列设定可能,从而解决伪影和变形的问题,故上述参数为合理参数要求。△8.4最低床位≤52cm;解释:最低床位涉及病人上下床的安全性和方便性低端或减配机型均采用固定床,上下床需搭建步梯存在安全隐患,故降床会更方便患者检查,特别是行动不便的患者,更方便、安全性更高,故床位为合理参数要求。投诉人认为招标文件中以上重要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或指向性,但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或评审因素具体哪些条款以及我单位质疑答复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事项4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5: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是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前的行为,此时采购文件尚未发出,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的事项范畴,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应当不予受理。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编号:CTZB-2023060346),2023年6月16日发布招标公告,分别于7月11日、7月14日、8月4日、8月29日、9月6日发布更正公告,9月22日上午9时3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
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二)设备用途及技术参数等要求
4. 射频系统 | ||
△4.3 | 射频发射功率 | ≤12kW |
△4.4 | 头部扫描射频发射功率 | ≤2kW |
△4.5 | 射频发射带宽 | ≥1300kHz |
△8.4 | 最低床位 | ≤52cm |
第六部分 评标原则及方法
五、评分细则 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定(70分)
序号 | 类型 | 评分标准(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证书、合同等)应清晰可辨,如无法辨识,将不予给分。) | 分值 |
一 | 资信部分(47分) | [客观分]2.投标(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等)响应与采购需求的符合性评价,完全符合得40分;标注“▲”且加下划线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得有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标注“△”的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其它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本项最低得0分。 | 40分 |
二 |
技术部分(23分) | [主观分]5.投标产品供货、安装与调试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评价,包括供货、安装与调试的方式、方法、技术标准、完成时间等: 方案完整且合理的得3分;方案存在缺陷但基本完整、合理的得2分;方案不完整、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方案说明的得0分。 | 3分 |
[主观分]6.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功能或配置的先进性评价。投标产品的技术指标、功能或配置实质性优于采购要求(正偏离)且对使用具有实际意义的,每条正偏离得1分,最高得2分。 注:投标产品技术指标、功能或配置存在负偏离的此项均得0分。 | 2分 | ||
[主观分]7.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评价: 储备充足能充分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3分;储备一般但基本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得2分;储备情况差不能满足售后服务要求的得1分;无备品备件储备或未提供相关信息得0分。 | 3分 | ||
[主观分]8.投标产品交付组织实施方案评价,包括交付工作各阶段时间节点安排、最终交付时间以及为保障所有产品及时交付制定的相关保障措施等: 时间节点设置合理,保障措施得当、可行,能够确实保障产品及时交付的得3分;方案存在欠缺但基本合理、措施基本得当的得2分;方案不合理或措施不得当的得1分;未提供方案的得0分。 | 3分 | ||
[主观分]9.投标产品的后期运行维护成本合理性评价。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投标产品质保期后保修价格、耗材价格、主要配件价格对其后期运行维护成本进行评价: 后期运行维护成本合理的得3分;基本合理的得2分;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相关信息的得0分。 | 3分 | ||
[主观分]10.技术培训方案与承诺的完整性、合理性评价,包括培训的次数时长、形式、师资力量安排、成果目标等: 方案完整且合理的得3分;方案存在缺陷但基本完整、合理的得2分;方案不完整或不合理的得1分;未提供明确的方案说明的得0分。 | 3分 | ||
[主观分]11.设备故障应急预案的合理性及可行性评价: 方案合理且可行的得3分;方案存在缺陷但基本可理、可行的得2分;方案不合理或不可行的得1分;未提供明确的方案说明的得0分。 | 3分 | ||
[主观分]12.投标产品售后服务方案的完整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评价: 方案完整、合理、有效、完全满足采购要求的得3分;方案存在缺陷但基本完整、合理、有效,能够基本满足采购要求的得2分;方案不完整或不合理或缺乏有效性或无法满足采购要求的得1分;未提供明确的方案说明的得0分。 | 3分 |
三、9月6日,采购人发布更正公告,更正内容为:(网址:https://zfcg.czt.zj.gov.cn/luban/detail?parentId=600007&articleId=x0nVWKwhw1ituKH1MtU79w%3D%3D&utm=luban.luban-PC-37000.979-pc-websitegroup-zhejiang-secondPage-front.31.4e3548704c5511ee99cb610283a6a021)。
序号 | 更正项 | 更正前内容 | 更正后内容 |
1 | 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递交(上传)投标文件截止时间) | 2023年9月15日09:30(北京时间) | 2023年9月22日09:30(北京时间) |
2 | 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第二点“采购内容清单及技术参数要求”中的所有内容 | 详见招标文件 | 详见本更正公告附件 |
3 | 招标文件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三、商务内容及要求-1、履约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 1、履约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 1、履约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
四、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2023年7月12日,被投诉人予以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评审因素为:“投标(技术参数、商务条款等)响应与采购需求的符合性评价,完全符合得40分;标注“▲”且加下划线的条款为实质性要求不得有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标处理;标注“△”的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3分;其它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1分。本项最低得0分。”本项评分标准采用扣分的方式,对技术符合程度进行评分,并明确约定“最低得0分”,不存在技术扣分总和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的情况;如对每条参数进行赋分,容易导致采购结果严重偏离采购目标,增加项目实施风险。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主观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均已经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规定了每个评分项的评审要点,并对每一个评审要点设定了相应的分值,足以确定已进行细化和量化,且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因此,该主观评分内容设置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评审的主观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之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相关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倾向于GE产品”、“设置不合理”,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投诉人诉称其他类似项目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技术要求低于本项目,以及有部分品牌产品不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但本机关认为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或者GE是唯一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的产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采购人于9月6日对相应技术参数要求进行部分修改。目前暂无证据证实相关参数存在指向性、倾向性或为GE量身定做之情形。因此,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4: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相关评审因素。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技术参数要求系采购人根据自身项目实际需求而拟定的参数要求。针对投诉人的投诉内容,被投诉人亦作出相应的解释、说明,并于9月6日更正公告中对相应技术参数予修改。同时,投诉人并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技术要求涉及指向特定供应商。因此,本机关认为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但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系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的行为,此时采购活动还未开始,故该投诉事项不属于供应商可质疑及投诉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对瓯海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补短板项目——瓯海区第三人民医院磁共振成像系统设备采购项目(编号:CTZB-2023060346)招件文件违法的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投诉事项5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一)(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3年9月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