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杭州华东建设机械市场配件区3-3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110MA2KE3X039。
法定代表人:丁建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河口塘村府前西路78号。
负责人:金 武,该中心书记兼院长。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景德路229号。
负责人:陈忠海,该中心书记兼主任。
被投诉人: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文晖路42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1701-1706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30000717610463E。
法定代表人:钱培良,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投诉人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因对瓯海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补短板项目——郭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仙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设备采购项目(编号:CTZB-2023060373)的招标文件违法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31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存在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和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P70第六部分评标原则及办法五、评分细则(一)技术资信分值(55分):[客观分]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规格及商务条款响应等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满足程度进行打分,完全满足得51分;标注“★”且加下划线项为实质性要求,任意一项负偏离按无效标处理;标注“▲”的条款每负偏高一项扣4分;其它条款每负偏离一项起2分。本项最低得0分。(51分)招标文件P63-69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中,技术参数部分:标“★”参数2项、标“▲”参数4项 一般参数96项目,合计参数为102条。商务参数部分:标“△”参数2项、一般参数22项,合计参数24项。按照评标办法规定标“▲”的技术参数每项4分,一般技术参数每项2分,共计272分,而此项评审的分值总共为40分,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分值设置的总分与评审因素的总分不一致。评分标准分值和扣分的设置,与相应采购需求的评审因素不对应。不符合(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的规定,影响公平竞争。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中,评分标准未量化和细化,评审因素没有量化相应区间,评审的主观判断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招标文件中没有就“报价内容完整且合理、报价内容较完整合理、报价内容不完整或不合理”作出明确评判标准,没有量化指标。招标文件对上述评分项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评审因素和评分标准没有量化细化,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和依据。对上述评分项采用“充分满足、优化、基本满足、充分、有效、基本完整、不完整、完整、合理、较完整”等没有明确评判标准,含义模糊,不能量化,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受主观影响较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属于不合理条款。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有倾向性或指向性,疑似倾向联影品牌,违反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中根据评分细则和采购需求综合分析,对安科、东软、明峰、西门子、GE、飞利浦、赛诺康盛、上海联影等品牌评分预测,根据以上统计,符合国家规定的有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使用的得分分析。只有上海联影品牌技术分得到满分或高分,找不到第二个品牌技术分可以得到与联影品牌相同,明显有倾向性和指向性;违反政府采购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二、本项目我方质疑函中明确提出技术参数倾向上海联影的产品,我方查不出有三家以上可以技术分比肩上海联影的产品或通过价格,服务等可以有效竞争的品牌。三、本项目已开标并公布结果:中标产品正是我司质疑的上海联影的产品,并且技术分为满分。其他品牌折扣严重,采购文件疑似为上海联影量身定做,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中,实质技术参数设置具有排他性和歧视性,对同级别医疗机构中标品牌GE:型号Revolution Advance;品牌明峰:型号ScintCare Blue 755;品牌西门子:型号SOMATOM go Up无法有效竞争,是对明峰,西门子,GE等品牌构成歧视性条款,且设定缺乏科学依据和法律依据,影响公平竞争,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实依据:一、招标文件第五部分采购内容及要求中将“211★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20mm”设置为实质性参数缺乏科学依据。1.同级别医疗机构采购使用的CT有安科;明峰;西门子;通用电气GE;飞利浦;赛诺康盛等同级别以上型号CT均有小于等于20mm的产品,此参数设置明显将上述品牌小于等于20mm的产品型号排斥在外,具有歧视性,无法有效竞争。2.经查询浙江省政府采购网中标信息:2.1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关于瓯海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补短板项目——娄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采购的中标(成交)结果公告来源浙江省盛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发布时间:2023-02-09 项目编号:CTZB-202324 项目名称瓯海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补短板项目——娄桥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采购未见此实质性参数。中标品牌西门子型号:SOMATOM go.Up。预算300万元。2.2苍南县卫生系统医共体采购CT设备项目(重发)的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2-12-14项目编号:NBITC-222159G预算金额(元):300万元,中标品牌,GE型号Revolution Advance。2.3浙江国际招投标有限公司关于温岭市温峤镇中心卫生院螺旋CT项目的公开招标公告发布时间:2023-01-10 项目编号:ZJ-2330026 项目名称温岭市温峤镇中心卫生院螺旋CT 项目螺旋 CT;中标品牌:明峰:型号ScintCare Blue 755。3.上述中标品牌GE;型号Revolution Advance;品牌明峰;型号ScintCare Blue 755;品牌西门子;型号SOMATOM go Up均中标同级别医疗机构,但本项目中根本无法参与竞争。二、本项目已开标并公布结果:中标产品正是我司质疑的上海联影的产品,并且技术分为满分。采购文件疑似为上海联影量身定做,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投诉事项5:本项目疑似采购需求调查不规范,招标文件存在歧视性,公平竞争性和政策性相关问题,与当前国家政策不符。事实依据:一、根据本次招标文件和市场上现有产品分析,明显存在以下问题:1、非歧视性条款,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设置指向特定品牌,特定的专利,倾向上海联影的产品。2.是根据本次评审方法、评审因素,目前市场上找不到三家以上的产品可以有效竞争,对评审方法、评审因素、价格权重等设置不合理。二、本项目已开标并公布结果:中标产品正是我司质疑的上海联影的产品,并且技术分为满分。采购文件疑似为上海联影量身定做。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废除中标结果,重新进行采购活动。2.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修改评分标准,将技术参数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对应,即指标分值总和与总分值一致。3.评审因素量化相应区间,在区间内设置不同分值,有明确判断标准。4.取消或者修改存在倾向性,排他性的参数要求。5.对招标文件进行(一)非歧视性审查、(二)竞争性审查、(三)采购政策审查、(四)履约风险审查。确保项目技术参数设置合理,依法依规设置。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仙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回复:针对投诉事项1:1.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对评审办法进行规定,提出“细化、量化、对应”等要求,旨在避免评分标准的不确定性,限制采购人、代理机构的随意解释权,以及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归根结底是为了避免出现对供应商的区别对待、歧视待遇等不公平的行为,以充分保障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回归本项目,评审因素“[客观分]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规格及商务条款响应等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满足程度进行打分,完全满足得51分;标注“★”且加下划线项为实质性要求,任意一项负偏高按无效标处理;标注“▲”的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其它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本项最低得0分。”本项评分标准已规定不同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存在负偏离时扣不同的分值,同时明确“该项得分最高得51分,最低得0分”实际上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将所有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根据其重要性和分类,将其细化为“实质性要求(标注★的)”和“非实质性要求(未标注★的)”等两大类,其中“非实质性要求(未标注★的)”又分为“一般技术或商务要求”和“标注▲号的【重要技术要求或商务要求】项”两小类,并在招标文件中以不同的文字和符号进行对应,这实际上已经做到了细化和对应;二是,对上述两类不同类型的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存在负偏离时约定扣2分、扣4分的不同扣分分值,这实际上是明确赋予了不同类型的指标所对应的不同分值(2分、4分),做到了量化。因此,该评分标准已经做到了细化、量化并和采购需求相对应,能够有效限制评审过程中采购人代理机构滥用招标文件解释权的行为,同样能够有效限制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的权力。另,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其拟投标产品信息和商务技术条件,也未参与本项目的投标,无法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2.到目前为止,采用扣分的方式,对技术符合程度进行评分,并约定“扣完为止”或是“最低得0分”的做法仍是现行的通常做法。该做法对于所有供应商都是公平的,是能够有效限制评委自由裁量权的。现行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也并没有明确规定“技术符合程度评分设置的分值”必须要按投诉人所说“应当按所评价的技术指标数量和每项扣分相乘”来计算。3.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7463-3556769,回复时间:[2020-08-05])“答:87号令规定,对于不允许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以醒目的方式标明。编制招标文件时,只要招标文件内容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可以。招标文件规定“一般性技术参数负偏离达到一定数量以上,该分项评分得0分”的做法不违反政府采购法的规定。”,上述国库司留言并不强制要求平均分配技术、资信等指标分数,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需求特点,科学合理设置各项指标分值。因此,我们认为该评分内容设置并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情形。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事项1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2:1.投诉人所列的主观评分内容是根据招标文件采购内容及要求中的相关要求而设置,与本项目采购的产品质量、履约能力及售后服务相关,且各项评分内容均已进行细化和量化,细化和量化的程度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所述“评审的主观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但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也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或评审因素具体哪些条款以及我单位质疑答复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2.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9934-3637729,回复时间:[2021-01-21])“答:主观分的设置应当结合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无法划定明确的区分标准。”因此,我们认为以上评分内容设置并不存在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情形。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事项2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等规定,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是采购人的权利和职责。《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本次采购的货物为64排以下螺旋CT,满足或优于本项目要求的产品均可参加投标。项目经医院前期市场调查,结合社区医院实际功能定位,设备主要配置需符合以下要求:1.应具备24排及以上的探测器排数,能够处于市场中上水平。2.应具备06毫米以内的扫描层厚,3.应具备20毫米以上的探测器覆盖宽度和0.13~1.7的螺距控制范围,探测器覆盖宽度普遍高于20毫米,越宽越好;螺距控制范围在0.13~1.7,范围越大越好。4.应具备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实现智能定位,智能摆位、智能扫描全智能化工作流程,区别于传统CT,利用AI技术科室医生无需进入CT扫描间进行摆位和定位操作,特别是针对体检扫描使用可以大大提升扫描效率,减少体检查的等待时间,提升就诊体验,同时设备操作更简单应用更方面。鉴于此,从前期产品调查了解,除联影外有其他产品能符合上述技术指标要求,不存在排他性。政府采购的有效竞争不能仅看技术性能或仅关注价格,应该综合考虑技术性能和价格的综合竞争,这样才能实现政府采购质优、价优的采购目标。本项目根据前期需求调查情况、技术参数专家论证、法律顾问审查、本次招标结果,3家公司的产品已能形成技术和价格的充分有效竞争。不存在倾向性或指向性问题。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事项3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4:1.招标文件中将“211★探测器2轴覆盖宽度〉20mm”设置为实质性要求理由如下:①探测器越宽扫描速度越快,球管曝光时间就越短,产生的热量就越少,对球管是一种保护,能减少球管损耗,延长球管使用寿命,降低医院后期维护成本,同时扫描速度越快,检查效率越高,患者的体验感也好。②目前市场上能满足探测器宽度〉20mm的设备大于三家,例如:①飞利浦MX 16-slice探测器宽度24mm(彩页载图见附件);②西门子SOMATOM go.Up 探测器宽度22.4mm(彩页载图见附件);③东软NeuViz Extra探测器宽度40mm(彩页载图见附件)。因此,该技术参数的设置不存在歧视性和排他性。2.投诉人在质疑和投诉阶段,均未提供基拟投标产品及商务技术条件等信息,也未提供本项目招标文件采购需求或评审因素具体哪些条款以及我单位质疑答复内容损害了其合法权益。综上,我们认为投诉事项4不成立。
针对投诉事项5: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一款“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在采购活动开始前……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相关规定,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是项目开展采购活动前的行为,此时采购文件尚未发出,不属于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不属于供应商可提出质疑及投诉的事项范畴,因此,投诉人投诉事项应当不予受理。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编号:CTZB-2023060346),2023年6月19日发布招标公告,7月11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21日上午9时3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7月21日9时30分开标,3家供应商参与投标,同日发布结果公告,浙江林下贸易有限公司为中标供应商。采购人尚未与中标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
第五部分 采购内容及要求 二、采购内容及要求
序号 | 主要技术规格及配置 | |
2. | 探测器及扫描架系统 | 要求 |
48★ | 探测器Z轴覆盖宽度 | >20mm |
第六部分 评标原则及方法 五、评分细则 商务技术文件的评定(70分)
序号 | 类型 | 评分标准(电子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证明材料(证书、合同等)应清晰可辨,如无法辨识,将不予给分。) | 分值 |
一 | 资信部分 (55分) | [客观分]1.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规格及商务条款响应等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满足程度进行打分,完全满足得51分;标注“★”且加下划线项为实质性要求,任意一项负偏离按无效标处理;标注“▲”的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其它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本项最低得0分。 | 51分 |
二 |
技术部分(15分) | [主观分]4.投标产品的技术性能先进程度、在临床使用效果评价: 技术性能先进充分满足临床要求且优化的得3分;技术性能基本满足临床要求的得1分;技术性能不能完全满足临床要求的得0.5分;存在较大的缺陷、技术性能与临床要求差距较大的得0分。 | 3分 |
[主观分]5.安装调试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对场地环境的了解、人员的安排、时间进度的规划,对设备的调试进度安排,调试的步骤、措施,问题的解决方案等内容进行评价: 方案考虑充分措施有效得3分;方案存在缺陷但基本完整、合理有效的得1分;方案不完整或缺乏合理有效性的得0.5分;无方案说明的得0分。 | 3分 | ||
[主观分]6.培训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培训对象、课时安排、师资力量安排等内容进行评价: 方案考虑充分安排有效得3分;方案存在缺陷但基本完整、合理有效的得1分;方案不完整或缺乏合理有效性的得0.5分;无方案说明的得0分。 | 3分 | ||
[主观分]7.售后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服务响应时间、故障解决方案、技术服务人员、售后服务机构备品备件储备情况等内容进行评价: 方案完整、合理有效的得3分;方案存在缺陷但基本完整、合理有效的得1分;方案不完整或缺乏合理有效性的得0.5分;无方案说明的得0分。 | 3分 | ||
[主观分]8.质保期后主要零配件及易损件价格、全保价格、维修服务费价格等报价的合理性进行评价: 报价内容完整且合理的得3分;报价内容较完整合理的得1分;报价内容不完整或不合理的得0.5分;无报价信息的得0分。 | 3分 |
三、浙江民发机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3日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2023年7月12日,被投诉人予以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经审查,本项目发布的招标文件中所设置的评审因素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技术规格及商务条款响应等情况与招标文件要求的满足程度进行打分,完全满足得51分;标注“★”且加下划线项为实质性要求,任意一项负偏离按无效标处理;标注“▲”的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4分;其它条款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本项最低得0分。”本项评分标准采用扣分的方式,对技术符合程度进行评分,并明确约定“最低得0分”,不存在技术扣分总和大于技术部分总分值的情况;如对每条参数进行赋分,容易导致采购结果严重偏离采购目标,增加项目实施风险。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款、《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据此,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本项目的主观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均已经根据采购项目特点及采购需求,规定了每个评分项的评审要点,并对每一个评审要点设定了相应的分值,足以确定已进行细化和量化,且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并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因此,该主观评分内容设置不存在投诉人主张的“评审的主观范围过大,可能影响公平竞争”之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据此,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采购人可以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供应商的特定条件。”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相关评审因素。投诉人主张“倾向于上海联影产品”、“设置不合理”,但在质疑和投诉处理环节均未提供具体有效的证据予以证实。投诉人诉称其他类似项目采购需求中设置的技术要求低于本项目,以及有部分品牌产品不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但本机关认为不能仅以此为由认定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或者上海联影是唯一满足本项目采购需求前述技术参数的产品。政府采购招标活动中,确保供应商(产品或服务)有效竞争,但并不意味着采购需求中的商务技术条件,必须为所有或者绝大多数市场主体均能满足。结合本项目前期需求调查情况、技术参数专家论证、招标结果来看,已有多家公司的产品能形成技术和价格的充分有效竞争。目前暂无证据证实相关参数存在指向性、倾向性或为上海联影量身定做之情形。因此,本机关认为该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4: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需求,设置相关评审因素。本项目招标文件中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技术参数要求系采购人根据自身项目实际需求而拟定的参数要求,且从被投诉人开展的市场调查和实际情况来看,有飞利浦、西门子、东软等多家品牌产品能满足本次采购的技术要求。投诉人亦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技术要求涉及指向特定供应商。因此,本机关认为该投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关于投诉事项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但采购需求调查和审查工作系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前的行为,此时采购活动还未开始,故该投诉事项不属于供应商可质疑及投诉范围。
综上,投诉人关于对瓯海区基层卫生健康服务补短板项目——郭溪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仙岩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CT设备采购项目(编号:CTZB-2023060373)招件文件违法的投诉事项1、2、3、4不成立,投诉事项5不属于投诉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一)(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3年9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