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甘长路28-2号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94。
法定代表人:俞 娟,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温州市瓯海区行政管理中心2号楼六、七楼。
法定代表人:陈 敏,该局局长。
被投诉人: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上塘路988号宸融大厦19楼19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5P。
法定代表人:王 迪,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投诉人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因对2023年—2025年瓯海区绿化管养一体化服务(梧田街道、三垟街道、瞿溪街道、泽雅镇、潘桥街道、郭溪街道)项目(编号:DDZX-2023060521)的中标结果的质疑答复不满意,于2023年7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同日正式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代理机构(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我单位提供的游科辉和范正海的保安员职业技能证书是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研究院”颁发的,未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且两名人员也未能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查询到具有保安员的职业资格为由,对我单位提供的游科辉和范正海的保安员职业技能证书不予认可。代理机构该认定有误。理由:一、我单位提供“保安员”证书由中国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研究院颁发,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研究院(简称:中管院职业教育研究院)是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直属单位,主要致力于中等职业教育及职业培训领域的课程标准制定、教学方案设计、教学计划实施、职业技能培训、人才中介服务、职业能力测评等技能人才培养。(附该研究院的资料)。二、我单位提供的游科辉和范正海的保安员职业技能证书可以在职业技能证书查询平台查询到人员证书,证明我单位的游科辉和范正海的保安员职业技能证书是有效的。三、我单位于2023年6月1日参与了2023年—2025年瓯海区绿化管养一体化服务(景山街道、新桥街道、茶山街道)”项目结果公示:一样的保安证给予两分。综上,招标文件中的保安人员要求“提供的保安人员具有保安证的”,我单位提供的保安员证书充分响应招标文件要求,因此应给予得分。
与投诉事项相关的请求: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保安人员具有保安证的,每个得0.5分,最高得2分”的规定,应当给我单位评予2分。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大地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回复:根据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根据《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保安员属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项内,其实施单位为公安部门及相关机构,资格类别属于准入类,设定依据为《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公安部办公厅关于颁布保安员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60号)。因保安员证书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故投诉人提供的由“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研究院”颁发的游科辉和范正海的保安员证书不属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且根据《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规程》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是指由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的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在备案职业(工种)范围内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评价所颁发的证书。经评价合格取得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具有同等效力,均可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查询。本项目7月6日上午9:30在瓯海区行政服务中心2号楼展开招投标活动,在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提供了4名保安证的人员证书进行评审,经评标委员会查询,投诉人单位游科辉和范正海的保安员职业技能证书颁发机构“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研究院”未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且两名人员也未能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查询到具有保安员的职业资格。至此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提供的游科辉和范正海的保安员职业技能证书不予认可,一致认为此评标项只能获得1分。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电子评标形式公开招标(编号:DDZX-2023060521),2023年6月7日发布招标公告,于6月21日发布更正公告,7月6日上午9时30分00秒为投标截止时间。2023年7月7日,采购人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温州荣仙绿化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为标项1中标供应商,温州富邦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为标项2中标供应商,浙江好帮手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标项3中标供应商。8月7日,发布合同公告,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均已签订采购合同。
杭州弘达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向被投诉人提起质疑。2023年7月12日,被投诉人予以质疑答复,认为投诉人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本机关认为:
经查,“中国管理科学研究院职业教育研究院”未经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也未在“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zscx.osta.org.cn)查询到投诉人提供的游科辉和范正海二人具有保安员的职业资格。因此,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提供的游科辉和范正海的保安员职业技能证书不予认可、不予赋分,并无不当。据此,本机关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事项没有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
综上,投诉人关于对2023年—2025年瓯海区绿化管养一体化服务(梧田街道、三垟街道、瞿溪街道、泽雅镇、潘桥街道、郭溪街道)项目(编号:DDZX-2023060521)中标结果违法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二)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