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2/2023-74559
  • 文件编号:温瓯发改〔2023〕44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2-2023-0002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发改局
  • 成文日期:2023-08-23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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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瓯海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4 10:42 访问次数: 来源:区发展和改革局

区属各公办幼儿园:

根据《浙江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浙江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等规定,在调查摸底、成本监审、征求意见等基础上,综合考虑幼儿园办园实际和群众承受能力等因素,并经区政府同意,予以核定我区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教费实行按等级收费,收费标准为:省一级幼儿园940元/人•月、省二级幼儿园850元/人•月、预省二级幼儿园(含新开办幼儿园)740元/人•月、省三级幼儿园675元/人•月。

二、根据生源、地域、幼儿园设施配置等实际情况,幼儿园可申请实行差异化收费政策,适度下浮,新收费标准需经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审核后执行。

三、对特别困难群体,按照省市有关政策对保教费予以减免或者给予补助。

四、幼儿园收费必须使用财税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收取的保教费应严格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收费标准自2023年秋季开始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

六、各幼儿园应严格按照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做好收费公示,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瓯海区教育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3年8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