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1/2023-67771
  • 文件编号:温瓯政发〔2023〕93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00-2023-0005
  • 主题分类:区政府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府办
  • 成文日期:2023-08-3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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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8-23 09:48 访问次数: 来源:瓯海区府办

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     

2023年8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瓯海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招聘与流动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完善企业人事管理制度,促进区属国有企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改革和完善瓯海区国资管理体制的指导意见》(瓯委发〔2018〕15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国资办独资或企业负责人由区委管理的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全资企业(以下简称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

第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采取合同制、外聘制、劳务派遣等方式进行管理。外聘制员工薪酬可以采取协议取酬。 

第二章 招 聘

第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人员总额内招聘员工,应当实行公开招聘,由招聘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人员总额外招聘的人员,其招聘方式原则上参照执行,一律采用劳务派遣方式。

第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应提高招聘工作计划性,及时分析年度用人需求,形成年度招聘计划,于每年3月底前报区国资办审批。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在核定的年度招考计划内制订具体招聘方案、实施招聘与办理聘用手续,并将招聘方案、拟聘用人员名单事前报区国资办审批(高流动性、低技能、辅助性的非正式员工由区属国有企业内部审核,根据实际情况报区国资办备案)。此办法实施后,未经区国资办审批录用的员工或未参与国有企业年度个人考核的员工不得参与企业内部招录。

第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员工时,被招聘员工应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三)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40周岁及以下,硕士研究生和符合岗位要求的中高级职称人才年龄可放宽到45周岁及以下;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五)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六)具有全日制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七)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拟任职位所要求的其他资格条件。

第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招聘员工时,可以采取劳务派遣方式。

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通过公开招聘程序可直接聘用为国有企业合同制或外聘制员工。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经区属国有企业考核合格,并报经区国资办审核,区政府同意,可直接聘用为合同制或外聘制员工: 

(一)硕士研究生、双一流高校毕业生或属于我区急需引进的高层次、高技能专业人才; 

(二)具有公务员或事业编制身份的人员; 

(三)属于急需紧缺专业、岗位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岗位人员; 

(四)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所属企业管理技术人员跨企业流动。 

区属国有企业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士官)及随调家属、现役军人随军家属等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招聘公告。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在核定的人员总额内,拟制招聘公告,事前报区国资办审核。区属国有企业所属企业员工招聘由区属国有企业负责实施。招聘公告由招聘单位(区属国有企业)通过瓯海政府网、温州人才网、各企业网站等媒体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报名时间不少于7天。

招聘公告应当载明用人单位简介、招聘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招聘办法、报名和考试方式、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报名及资格审查。在招聘公告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由招聘单位接受应聘人员的报名,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原则上同一岗位的报考人数与招聘计划数不得低于3︰1的比例,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由招聘单位报区国资办同意后,另行确定开考比例。 

(三)组织考试。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员工可以采取笔试或面试(面谈)或技能测试,以及笔试、面试(面谈)与技能测试相结合等方式进行,其中技能要求较低的一般岗位可适当简化程序。笔试科目及面试(面谈)内容可根据行(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技能测试内容为招聘岗位所必备的工作技能。考试应实行量化评分。 

考试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四)体检与考察。根据考试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体检对象,并组织体检。体检标准由招聘单位根据岗位要求在发布招聘公告时确定。考察内容主要为拟聘用人选的德、能、勤、绩、廉等情况并复核资格条件。体检与考核由招聘单位组织实施。 

(五)公示与聘用。体检与考察均合格人员,确定为拟聘用人员,经过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无异议后,按程序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招聘单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合同制、外聘制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务派遣人员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拟聘用人员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报到,取消聘用资格。

聘用有关手续办理见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在体检、考察、公示等环节如发现不符合要求或因自身原因放弃或在规定时间内不办理手续等产生的空缺名额,如需递补,要在招聘公告中明确,并按考试总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九条 建立招聘人才储备制度。对时效强、流动性大或专业属于特别紧缺、急需,招聘难度较大的岗位,可实施人才储备制度。实施人才储备的岗位由区属国有企业提出,经区国资办同意,在公开招聘公告中予以明确。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公开招聘后,可根据专业(岗位)需求,在招聘计划与报名人数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在招聘落选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与招聘计划数1︰1的比例储备,建立后备人才库,有效期一年。人才储备对象的考试成绩应设定最低分数线,具体分数线在公开招聘公告中明确。 

区属国有企业在当年度核定人员总额有空缺、有同类专业(岗位)需求时,报区国资办同意,可以从后备人才库中按高分到低分的顺序,直接体检、考察、公示后聘用。

第三章 流动、减员与内部转岗

第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因工作需要在区属国有企业内部交流的,由区属国有企业事前报区国资办备案。 

第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在区属国有企业之间流动,应经双方企业研究提出,报区国资办审批。

第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从区外国有企业调入人员时,年龄在45周岁及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经调入企业审核,报区国资办同意,可直接办理调动手续:

(一)具有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

(二)QS(泰晤士、U.S. News)世界大学排名前 200 位大学、 国家“双一流”大学及学科、第一批浙江省重点建设高校全日制本科毕业生;

(三)调出企业通过公开招聘形式招录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在原企业工作满一年以上(含试用期),且上年度考核为合格及以上;

(四)调出企业通过公开招聘形式招录的全日制专科毕业生,在原企业工作满三年以上(含试用期),且三个年度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

(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可适当放宽条件;

其他因工作需要,从区外国有企业调入人员,须报区政府批准同意。

第十三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依法强化用工管理和年度考核,对考核中出现符合劳动合同解除、终止等情形,要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等工作。

第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员工台账,对员工的劳动合同期限、约定条款、实际工作年限、基本情况等进行动态管理。对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员工,经确认已完成工作任务的须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终止工作。 

第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员工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按时予以办理退休手续。 

第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因重组合并、破产、清算注销或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困难,需要裁减人员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减员手续。 

第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可以从劳务派遣员工中采取公开选拔方式,选拔一定数量员工转为合同制员工,区国资办全过程牵头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在区属国有企业上一年度核定的员工控制数内劳务派遣人员中选取不超过8%的比例进行内部招录。

第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劳务派遣员工选拔方案实施前,应报区国资办审核。公开选拔方案内容应包括:岗位及人数、资格条件、报名和考试时间、内容和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劳务派遣员工选拔应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

(一)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二)劳务派遣工作满三年及以上(含试用期);

(三)近三年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且考核结果为“良”的2次及以上或“优”的1次及以上。

第二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劳务派遣员工选拔一般采取笔试与民主测评相结合方式,个人年度考核结果连续3年为“优”的,内招考核总分可额外加10分。

第二十一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从劳务派遣员工中选拔转为合同制员工,其笔试成绩至少应达到及格线,选拔结果报区国资办审核,并重新办理相应的入职手续。

第四章 聘用和解聘办理程序 

第二十二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二十三条 区国资办负责建立并维护国有企业员工登记信息数据库,组织实施企业员工信息化系统日常管理,审核企业员工控制数及人员登记信息。

第二十四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日常管理由区属国有企业本级负责组织实施,登记《瓯海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登记情况表》,办理新增员工、减员备案登记,以国有企业出资人监管信息平台为载体,及时更新企业员工登记信息,确保企业实有员工与内设机构、中层领导职数、人员控制数相对应,并报区国资办审核。

第二十五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新增员工按以下程序及时办理: 

(一)公开招聘、政策性安置的,区属国有企业填报《瓯海区区属国有企业新增员工审批表》,经区国资办审批后,办理聘用手续。 

(二)人员在企业流动,区属国有企业填报《瓯海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流动表》,经企业审核,报区国资办同意,可直接按规定办理调动手续。 

第二十六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新增员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公开招聘公告或简章; 

(二)要求聘用的报告; 

(三)对拟聘用对象的公示及公示结果; 

(四)《瓯海区区属国有企业新增员工审批表》或《瓯海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流动表》; 

(五)考试综合成绩单; 

(六)学历证书、资格证书、身份证明、户籍证明等材料复印件; 

(七)其他需提供的有关材料。 

通过政策性安置的人员,需报送上述(四)、(六)、(七)项材料及相关政策性安置依据。

在企业间流动的人员,需报送上述(四)、(六)、(七)项材料,同时报送有关调动考核的经过及结论材料。

第二十七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建立培训制度,根据企业发展规划及工作需要,定期对员工进行岗位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 区属国有企业及所属企业员工发生调出、退休、辞职、辞退、开除、解除劳动合同、死亡等减员情况的,凭有关材料和备案表及时办理减员手续。 

第二十九条 区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员工档案管理,建立健全人事档案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章 回避与监督 

第三十条 区属国有企业按有关规定对领导人员亲属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任用到该单位人事、财务审计和纪检岗位。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过程中,企业负责人和具体负责组织招聘的人员也应实行亲属回避。 

第三十一条 区国资办负责对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企业执行情况列入年度业绩考核内容。 

各区属国有企业负责所属全资企业员工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国资办应责令其限期纠正;逾期不纠正或造成不良后果的,参照有关规定处理。

(一)擅自超控制数招员或未按规定公开招考录用人员的;

(二)擅自超过规定的职数或改变人员结构比例配备中层、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和一般工作人员的;

(三)突击进人、突击提拔职员、突击评聘专业技术职务;

(四)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区内其他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区国资办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30日起施行。《瓯海区区属国有企业公开招聘员工暂行办法》(温瓯国资〔2015〕20号)同时废止。


附件:1.瓯海区区属国有企业新增员工审批表.pdf

          2.瓯海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流动表.pdf

          3.瓯海区区属国有企业员工登记情况表.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