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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2/2023-67750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通知公告
  • 发布单位: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 成文日期:2023-08-2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

发布日期:2023-08-22 10:17 访问次数: 来源: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黄文明:

本机关对你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你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环山北路23号-2的建筑,占地面积108.09平方米,总建筑面积161.6平方米。其中部位:①-1:3.65㎡(详见编号为 WT2-600-54的《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房屋黄文明调查登记表》),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2001年12月后建成。你上述部位的违建行为此前未经过原国土、原规划部门处罚,上述部位未取得产权登记。你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具体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涉案建筑的现场情况。2、《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房屋黄文明调查登记表》1份(编号为WT2-600-54),证明你涉案建筑的建设规模及具体数据。3、《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房屋建设时间认定表》1份(编号为WT2-600-54),证明涉案建筑上述部位建于2001年12月后的事实。4、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份,证明你主体资格及身份。5、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1份,《黄文明房屋位置图》1份,证明涉案建筑土地、房产登记情况。6、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复函1份(温资规瓯函〔2023〕228号),证明涉案建筑上述部位未经规划许可、核实,未经原国土、原规划部门处罚和没收后作价回购,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许可手续于2001年12月后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环山北路23号-2进行建设。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及温资规瓯函〔2023〕228 号复函,认定涉案建筑上述部位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本机关案审会讨论决定,现拟责令你限期10日内拆除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北村村环山北路23号-2的建筑的上述部位建筑面积3.65平方米的违法建筑。

如你对本机关上述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置依据及处置内容等有异议的,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逾期不提供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