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陈爱国,住址: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村*****,身份证号码:3303**************,联系电话:183****0005。
本机关对当事人涉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位于城市规划区内的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村河庄路4号的建筑,占地面积68.81平方米,总建筑面积266.82平方米,均未登记产权,系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于1994年10月后建成。当事人的违建行为此前未经过原国土、原规划部门处罚,上述涉案建筑未取得产权登记。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违法性质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进行建设。具体证据有:1、《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现场勘查图1份、现场照片1份,证明涉案建筑的现场情况。2、《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村房屋调查登记表》1份(测绘编号为WT2-538-C446),证明当事人涉案建筑的建设规模及具体数据。3、《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村房屋建设时间认定表》1份(编号为WT2-538-C446),证明涉案建筑上述部位建于1994年10月后的事实。4、户籍信息摘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身份。5、温州市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记录1份,证明涉案建筑土地、房产登记情况。6、温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瓯海分局复函1份(温资规瓯函〔2023〕132 号),证明涉案建筑未经规划许可、核实,未经原国土、原规划部门处罚和没收后作价回购,未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且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机关于2023年8月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拆除事先告知书》(温瓯综法限拆告字〔2023〕第005-008号),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要求举行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及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于1994年10月以后在梧田街道梧田街村河庄路4号进行建设。根据《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以及温资规瓯函〔2023〕132 号复函,认定涉案建筑属于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经本机关案审会决定,现责令当事人限期10日内拆除位于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村河庄路4号的建筑面积266.82平方米的违法建筑。本告知书内容系对位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街道梧田街村河庄路4号的建筑是否是未登记房屋的性质予以确认并作出相应的处置,具体补偿内容将在安置补偿协议、补偿决定(责令交地决定)中确定。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