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泊岙村村民委员会、金天义、苏蔚、黄立宝、邵康成、王剑宏、周明焕:
本机关于2023年8月8日依法对你们在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丽岙街道泊岙村寺后山生态墓地实施乡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存放处跨区域经营,擅自扩大墓区范围的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524号)。由于部分当事人无法送达成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524号),详见附件。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们也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直接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524号)。(地址: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洲洋路2号619室,联系电话0577-88592860)
如不服本决定书,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
附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524号)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21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