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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机关于2023年8月2日依法对你/你(单位)在娄桥街道高速口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违法行为作出《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27号)。本机关执法人员通过直接送达、EMS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联系你/你(单位),现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依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现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27号),详见附件。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起诉,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 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三十个自然日,即视为送达。你/你(单位)也可在公告之日起三十个自然日内直接到本机关领取《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27号)。(地址:娄桥街道中汇路587号2幢3楼,联系电话:0577-86281226)
特此公告。
附件:《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温瓯综执罚决字〔2023〕第000627号)
温州市瓯海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8月18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