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2023年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童鞋等重点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26 10:36 访问次数: 来源:区市场监管局

局机关各科室、各市场监管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及我省质量监督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将2023年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童鞋等重点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计划下达给你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计划实施

  本次计划共安排重点工业产品24批次,其中电动自行车乘员头盔4批次,童鞋10批次,校服5批次,老视成镜5批次,详细抽检计划见附件1。

  (一)任务委托

  本次区级专项监督抽查计划的抽样及检验工作委托温州市质量技术检测科学研究院承担,请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抽样和检验任务。受委托承担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未经区局同意,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给其他检验机构。

  (二)抽查有效性

  抽样时,应至少有2名抽样人员参加,并向被抽查单位出示本文件或本文复印件、抽样证、单位介绍信或证明本人身份的证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抽样:

  1.受检企业的产品未列入监督抽查任务范围的;

  2.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不用于销售的,或非待销产品;

  3.产品不涉及强制性标准要求,仅按双方约定的技术要求生产,且未执行任何标准的;

  4.有充分证据证明拟抽查的产品用于出口的;

  5.产品或其标识(标签、标志、包装、说明书)明示为“试制品”、“处理品”或者“样品”等非合格品标识的;

  6.产品的数量或状态不符合评价规则要求的。

  违反上述要求的,被抽查单位有权拒绝抽样。对无正当理由拒绝依法进行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企业,抽样单位应按《2023年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手册》要求及时通知企业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各市场监管所应积极做好企业无正当理由拒绝监督抽查的处置工作。被抽查单位拒绝检查的,所在地市场监管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并逐级上报,依法予以公告。

对产品用于出口的、产品不用于销售或非合格待销产品的,被抽查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计划批次

  1.承检批次应严格按计划安排的批次数执行。

  2.抽样单位遇到企业在半年内已经完成市级或省级监督抽查抽样的,应终止抽样,并将情况上报区局质量发展和监督管理科。

  3.计划内被抽查企业不能抽到样品的,抽样单位要提供企业名单并说明原因。

  违反上述要求的,所抽查批次检验费用不予拨付,并通报批评。

  二、检验经费拨付

  本次监督抽查经费由区财政落实,各有关单位在承担区局下达的监督抽查任务时,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要求,不得向企业收取监督抽查检验费用。

  三、工作要求

  (一)各市场监管所和检验机构要加强对监督抽查工作的管理,严格执行《2023年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手册》要求,密切配合,共同完成监督抽查任务。

  1.未经我局同意,分包检验任务或委托其他单位抽样的,将视情节轻重上报上级局削减相应监督抽查任务直至取消监督抽查承检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

  2.未取得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证的人员不得承担抽样工作。

  3.数据录入《产品质量监督信息管理系统》季度代码为“223”,检验类型选择“区级专项监督抽查”;本次专项监督抽查承检机构的监督检验结果材料报送时间为9月30日(区局联系电话:0577-88611537)。

  (二)承检机构要做好监督抽查结果信息的管理,不得擅自发布、泄露监督检查结果及相关信息。

  (三)检验机构和各市场监管所应当严格遵守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各项规定,不得要挟企业接受强制性“服务”。要做好计划的保密工作,不得向被抽查企业通风报信。对违反规定的,相关单位和个人均可直接向我局举报。

  (四)不合格产品检验结果的确认工作均由有关市场监管所承担。承检机构应在检验工作结束后的三天内,先将检验结果汇总情况报区局质量发展和监督管理科,然后按属地管理原则,将不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一式两份(连同抽样单)和合格产品的检验报告一并寄送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市场监管所。有关市场监管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应立即通知企业进行结果确认,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反馈区局质量发展和监督管理科。

  (五)根据确认后的检验结果,各地及时完成相应的后处理工作。

 

  附件1:2023年瓯海区重点工业产品专项监督抽查计划.docx

  附件2:2023年瓯海区重点工业产品监督抽查企业名单.xlsx

 

温州市瓯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