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七条第二款 建设单位不得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百分之一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并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 ★★★ | 建设单位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 | 建管科 (0577-88525994) |
2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偷工减料,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二十九条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偷工减料的,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或者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 ★★★ | 1.施工单位在施工中不偷工减料,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2.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
| 质管站 (0577-88508580) |
3 | 建设单位应依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单位未依照规定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 【部门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未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八)未按照国家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有关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送备案的。 | ★ |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日内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 | 审批科 (0577-88530565) |
4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需经消防验收合格才能投入使用 |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擅自投入使用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三条第三款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按照各自职权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二)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 ★ | 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申请消防验收。对于消防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到位后,再向区政务服务中心住建窗口申请消防验收复查。 | 安管站 (0577-85671591) |
5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 物业服务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 【行政法规】《物业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专项用于物业保修期满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先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 ★ | 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挪用专项维修资金 | 物业管理科 (0577-8853778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