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合规事项 | 常见违法 行为表现 | 法律依据及违法责任 | 风险等级 | 合规建议 | 指导部门 (机构/科室) |
1 | 对已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的行政检查 | 1.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2.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3.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4.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5.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6.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 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第三条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工作采取企业自主评价、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科技部服务监督的工作模式,坚持服务引领、放管结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十四条 已入库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撤销其行为发生年度登记编号并在服务平台上公告: (一)企业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第二章规定条件的; (二)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发生科研严重失信行为的; (四)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五)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 (六)未按期更新《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信息的。 第十五条 科技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已入库企业进行抽查,对经抽查或审核企业确认不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按照第十四条规定处理。 | ★ | 企业应在所在地科技管理部门要求时限内进行修改完善并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 瓯海区科学技术局(科技管理科0577-88529775) |
2 | 对科技成果转化、交易、认定的行政检查 | 1.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 2.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 3.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4.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 | 【地方法规】《浙江省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 第四十四条 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管理职责予以处罚:(一)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或者荣誉称号、诈骗钱财、牟取非法利益的,责令改正,取消其奖励和荣誉称号,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 在科技成果检测或者评估中,提供虚假检测结果或者评估证明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对检测组织者、评估机构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三) 以唆使窃取、利诱胁迫等手段侵占他人科技成果、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由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四) 在技术交易中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和从事经纪业务的人员,欺骗委托人,或者与当事人一方串通欺骗另一方当事人的,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资格证书。 | ★ | 1.报送科技成果奖励项目过程中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合规,不得弄虚作假。 2.在科技成果进行价值评估中提交的材料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提供虚假评估证明。 3.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不得窃取他人科技成果。 在技术交易中,交易双方或从事中介、代理、居间服务的第三方均不得存在欺骗或串通欺骗等行为。 | 瓯海区科学技术局(科技合作科0577-88539565) |
3 | 对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行政检查 | 1.消防、环保、卫生等未达到管理规定要求;采光、照明、通风未达到相关要求;视频监控未实现全覆盖。 2.专职教学人员未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未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3.机构资质未经过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前置审核,且无审核意见书。 4.不合理定价收费;一次性预收费超过3个月;未开通资金监管专户。 5.无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培训场地建筑面积、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及所在楼层不符合要求。 6.以其他形式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课程内容;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修正)》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的民办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2021修订)》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民办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民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民办学校年度检查和年度报告制度,健全日常监管机制。 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民办学校信用档案和举办者、校长执业信用制度,对民办学校进行执法监督的情况和处罚、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由执法、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并依法依规公开执法监督结果。相关信用档案和信用记录依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浙江省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第三部分 “场地设施” 第一条“场地性质”中规定“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第二条“场地面积”中规定“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第三条“设施设备”中规定“对于存在安全风险的设施设备,培训机构必须做好防护措施,设立警示标牌。科学实验应安排在专用教室进行,其场地、设备、安全等要求需与中小学校实验室要求一致。” 第四条“安全要求”中规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应达到相关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 第四部分“从业人员”第一条“基本条件”中规定“聘用师资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聘用外籍人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人员应持有《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工作类居留证件。” 第五部分“培训内容”第一条“课程内容要求”中规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目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教学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科技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 第六部分“审批登记”中规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第七部分“资金监管”中规定“科技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规范收费。凡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的营利性培训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合理定价收费;凡经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性培训机构,按照统一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有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管。不得一次性收取或变相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 | ★ | 1.消防、环保、卫生等必须达到管理规定要求;采光、照明、通风应达到相关要求;视频监控实现全覆盖。 2.聘用专职教学人员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与培训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能力证明。 3.机构资质经过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前置审核,并有审核意见书。 4.根据市场需求、培训成本等因素定制合理定价收费;不得一次性预收费超过3个月;开通资金监管专户。 5.提供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培训场地建筑面积、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及所在楼层符合要求。 6.不得以其他形式开展或变相开展学科类课程内容;不得开设易燃易爆、低俗有害、盗版侵权等危害人身安全、社会公共安全以及违背公序良俗的课程内容。 | 瓯海区科学技术局(科技合作科0577-885395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