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07/2023-66888
  • 主题分类:部门及镇街文件解读
  • 发布单位:区民政局
  • 成文日期:2023-07-17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
  • 意见征集:
  • 文件下载:
  • 政策原文: 政策原文>
  • 政策解读:

《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3-07-18 16:25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民政局

一、问:为什么要制定《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答:为进一步推动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工作,依托各方力量拓展救助帮扶广度和深度。

二、问:基金的主要用途是什么?

答:基金主要用于开展常规性的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服务;为低收入家庭开展应急性、过渡性的帮扶服务;对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公益服务项目进行资助;对发生意外或出现特殊困难的常住人员、其他户籍人员等开展相关救助帮扶服务。

三、问:基金的资金规模是多少?

答:基金资金规模初定274.4万元,其中230万用于设立慈善信托。

四、问:基金资金的后续增资来源是什么?

答:基金后续将通过区财政安排的专项资金、区级福利彩票公益金、区慈善总会安排的资金等方式增资。

五、问:基金的救助范围是什么?

答:瓯海区户籍居民和在瓯海区生活、工作满一年及以上的新居民。

六、问:基金救助对象有哪些?

答:主要包含以下三类对象:一是在册特困、低保和低边对象家庭等第一类对象,二是除第一类低收入家庭外的相对低收入家庭等第二类对象;三是遭遇其他特殊困难需要救助的家庭。

七、问:具体救助标准是多少?

答:1.因突发疾病、火灾、交通事故肇事者逃逸、溺水和极端行为等突发性意外事件导致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根据家庭自救能力和不同的困难情形给予救助。第一类对象救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万元,第二类救助对象不超过1万元。

2.因家庭成员医治重特大疾病,在当年度扣除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商业健康保险、临时救助和其他社会帮扶救助资金后,第一类对象一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 5 万元以上给予救助,但救助总金额不超过5万元;第二类对象一年内个人负担医疗费用在8万元以上部分全额给予救助,但救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3.因失业造成家庭困难的,可在失业期间提供就业帮扶,一次性给予当地月低保标准的2—6倍救助,并由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社会组织协助就业。

4.“微心愿”项目主要解决社会组织开展公益活动,暂时无法解决“微心愿”或者“微心愿”无人认领的情况,资助个体金额控制在300—3000元。

5.“瓯善馨居”项目主要帮扶低收入家庭改善居住条件,每年帮扶不少于15户,每户改造资金一般控制在5000元—50000元。

八、问:基金的申请流程是怎么样的?

答:非项目化救助可通过个人或者家庭方式申请,或者代为申请,填写《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申请表》(附件1),经有关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各镇街核实后,报区民政局审核;项目化救助由项目执行机构申请,填写《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项目申报表》(附件2),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区民政局审核。基金管理小组审核同意后,填写《瓯海区低收入家庭综合帮扶基金支出审批表》(附件3),确定救助金额,由万向信托股份公司予以资金拨付。资金拨付之后,由区慈善总会定期向社会公布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九、问:如何对基金进行监管?

答: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均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慈善总会相关财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以及其他相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基金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申请单位或申请对象在申请基金、接受核查时,如有骗取专项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取消资格,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为基金申请对象提供虚假证明并造成资金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同时,基金接受区民政局、区慈善总会业务监督管理,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审计监督。

十、问:《实施办法》从何时开始施行?

答:《实施办法》自2023年8月17日起施行,《瓯海区救急难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温瓯民〔2016〕159号)同时废止。

 

解读机构:温州市瓯海区民政局

联系人:  应丹青

联系方式:0577-885908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