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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22/2023-66739
  • 文件编号:
  • 主题分类:环境执法
  • 发布单位:区生态环境分局
  • 成文日期:2023-07-12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温环瓯责改〔2023〕20号)

发布日期:2023-07-12 14:53 访问次数: 来源:办公室

温州市丽得光学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P,法定代表人**,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娄桥工业园区集贤路143楼西首。

2023710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正在进行眼镜镜片加工生产,现场生产中,私自在废水储水桶中部偏上位置设置PVC管,阀门处于开启状态,未经处理的生产废水通过该PVC管排入污水立管,再排入污水井。

以上事实,有如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居民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

2.2023710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现场照片11张,证明你单位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和现场取水样的情况;

3.现场勘察平面3份,证明当事人所在位置的四至环境、企业内部生产空间布置、采水样位置等情况;

4《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1份,证明你单位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手机号码的情况;

5.执法人员的执法证2份,证明执法人员的身份和资格。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将依法对你单位进行处罚。

我局将在30日内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生态环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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