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1008003012014/2023-74533
  • 文件编号:瓯水利〔2023〕35号
  • 规范性文件统一编号:COHD18-2023-0001
  • 主题分类:部门规范性文件
  • 发布单位:区水利局
  • 成文日期:2023-07-01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 有效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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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瓯海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的联合通知

发布日期:2023-07-01 16:59 访问次数: 来源:区水利局

有关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现将《瓯海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水利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2023年7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大力推广节约用水,保障农民种粮积极性,促使农田水利设施良性运行。根据已批复的《瓯海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结合瓯海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区已开展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区域。

第三条  本办法坚持总体上不增加农民负担原则,与财力状况相匹配,充分调动各方积极性,建立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和节水奖励各项制度。

第四条  农业供水实行总量控制、定额管理。用水定额参照《农业用水定额》(DB33/T769-2022)和《浙江省取(用)水定额(2019)》,根据区域农业种植结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条  本办法主要用于指导本区各镇(街道)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

第二章 精准补贴

第六条   补贴原则。重点补贴粮食作物,部分补贴经济作物,补贴标准由定额内用水成本与现状用水成本差额确定,农业水价精准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农田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保障小型灌区工程和末级渠系良性运行。

第七条   补贴对象。补贴对象为全区有效灌溉面积范围内实际产生农田水利工程管养费用且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合格的村委会。

第八条  补贴标准。根据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考评结果、年度实际发生农田水利工程维养费用及精准补贴预算统筹确定。补贴标准取农田水利工程实际亩均管护费用及补贴基准的大值,区精准补贴总额不超过近三年的平均补贴总额。其中补贴基准自流渠灌粮食作物(水稻)为10元/亩,自流渠灌经济作物 3元/亩,提水渠灌粮食作物 15元/亩,提水渠灌经济作物 8元/亩,高效节水灌溉作物 5元/亩。

第三章 节水奖励

第九条   奖励原则。在保证农业基本用水需求的基础上,建立“节约用水得奖励”的机制,推广节水奖励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相结合的用水制度,提高基层主动节水的意识和积极性。

第十条   奖励对象。节水奖励对象为促进农业灌溉节约用水的村级管水小组和管水员。

第十一条   奖励标准。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考评结果进行节水奖励,考核优秀者、良好者、合格者按5元/亩、3元/亩、1元/亩进行奖励,不合格者不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抛荒、未正常灌溉等非节水因素减少的用水量不列入节水奖励统计范围,操作过程中禁止弄虚作假,如有发现,所在镇(街道)农业水价年度绩效评价等级降低一级。

第四章 奖补程序

第十三条   基础数据整理。由各村级管水小组负责调查统计辖区有效灌溉面积内年度种植情况、农田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情况、农业用水量情况,数据填报必须实事求是,真实可信,杜绝虚报、重报等现象。

第十四条   公示与申报。各村级管水小组在收集基础数据的基础上,核对管水员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核对无误后,将基础数据在村务公开栏中公示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并拍照保存。经公示无异议后,各村级管水小组将公示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报所在镇(街道),同时做好资料备份存档,便于核查。

第十五条   审查与上报。镇(街道)负责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部门收到各村委会申报材料后,严格按照奖补条件,组织人员对各基础数据进行认真审核确认,并汇总上报材料,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盖章后,一并上报至区水利局。

第十六条   资金拨付。区水利局根据各镇(街道)汇总上报情况,组织人员对奖补对象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抽查,经审核确认后,作为年终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基础核算依据。区水利局按照《瓯海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工作绩效考核办法》,对各镇(街道)进行年终考核,评定考核等级,确定年度奖补计划,由区财政局将奖补资金统一发放镇(街道),镇(街道)按照核算结果将奖补资金分配至各行政村。

第五章 资金拨付、管理

第十七条   农业水价综合改革奖补资金逐级发放,各级需按标准按时发放至奖补对象,各镇(街道)和村委会要切实加强财务管理,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行专项核算,确保奖补资金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奖励资金发放至管水员,管水员需到村委会签字认领,签字作为支付凭证留档。

第十九条   奖补资金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当年有结余的可转结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二十条   各镇(街道)和村委会要积极配合水利、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全面加强奖补资金监管,加大违规惩处力度,确保精准补贴、节水奖励机制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原《瓯海区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精准补贴及节水奖励办法(试行)》(瓯水利〔2018〕159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