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有关单位:
现将《温州市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结合《瓯海区“厂中厂”整治“五有五到位”指导意见》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瓯海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州市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暂行规定》,明确并压实各类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各方职责,进一步提升全市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及《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并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本实施办法所称小微园区(厂中厂)(以下简称园区)是指为小微企业提供经营场地、公共设施与配套服务的各类园区,包括小微企业园、科技园、电商园、双创园、孵化器、众创空间以及乡镇工业园、村级工业集聚点、厂中厂(是指一个生产经营主体将厂区的全部或部分场所出租、出售给其他主体〈包括单位或个人〉,在同一厂区内存在两家及以上生产经营单位)等,不包括传统商贸类、生活性服务业园区以及设有政府派出机构的化工园区、开发区、高新区等。出租方是指园区产权所有人,及其委托的园区运营机构、物业公司、管理人(是指经园区所有权人书面授权,转租、出租或者管理园区场地的单位)等经营主体;出租方涉及多个主体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承租方是指租赁或自持方式使用园区场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企业、组织等。
一、严格规范出租方安全管理
1.出租方应及时将《厂房租赁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和承租方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自评分析报告单》(见附件1)报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申请备案并作出安全承诺,经安全审查符合《温州市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要求的予以备案登记。
2.出租方负责园区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并根据承租方安全风险特点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3.出租方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园区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并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配足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园区安全管理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4.出租方应根据厂房使用性质、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条件,明确园区产业定位,建立完善园区准入和退出制度,严把安全审核准入关,明确不予准入清单和清退条件清单。
5.出租方应当为承租方提供合法的建(构)筑物,主动告知火灾危险性类别,原则上不得将厂房单层分隔(割)出租;对承租方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新增建(构)筑物等变更行为进行监督和审核,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依法履行相关手续。
6.出租方每月至少组织召开一次所有承租方参与的安全协调例会,传达政策要求,通报事故警示,交流安全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协调解决重大安全问题,落实安全绩效考核。
7.出租方应建立承租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台账,掌握园区安全风险底数,及时将本园区租赁及变化情况向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报告。鼓励采用数字化技术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危险作业审批备案等安全管理工作。
8.出租方应对本单位及承租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内容包括园区安全风险状况、管理要求、疏散逃生技能、事故案例等;应督促承租方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接受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9.出租方应按规定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落实每日安全巡查、每月联合检查、每季考核通报等工作,督促承租方落实事故隐患闭环整改措施,重大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承租方应予以清退。
10.出租方应确保以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①同一建筑有多个承租方的,不得相互影响安全出口、防火间距、防火分区、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条件;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分隔、装修装饰;每个楼层及各承租方均应安装联动逃生警铃,确保一处报警、整幢响应。
②设置园区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的集中停放点,对充停行为进行统一规范化管理。
③在园区入口处等醒目位置张贴园区消防平面布局图、临时危险作业信息;确保园区公共区域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道畅通。
④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组建志愿消防队(微型消防站)等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训练。
⑤至少每半年组织开展一次承租方全员参与的联合消防演练,对园区消防报警装置、联动逃生警铃等设备进行联调联试。
11.出租方应对园区内的危险化学品统一建档管理,涉及危险化学品较多的园区宜建立集中仓库,定期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12.出租方应加强对园区内临时实施的电气焊等高危作业的安全监管,建立审批制度,落实现场监督措施;建立相关方临时进场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并在与相关方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3.出租方应对园区供电、供水、供气、供热、消防、交通、特种设备等公共区域安全实施统一管理,定期对公共区域特种设备及附件进行检查、检验、检定和校准,落实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作业。
14.出租方应根据园区实际情况,牵头组织制定园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建立园区应急救援联动机制,并配备相关应急物资装备。至少每年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联合演练,至少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联合演练。
二、严格落实承租方安全管理
15.承租方是本单位安全生产与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应主动向出租方提交《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自评分析报告单》(见附件1),并与出租方签订并落实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接受出租方统一协调和管理,指派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参与园区安全协调例会。
16.承租方应建立并落实全员安全培训制度,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按要求接受安全培训,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作业;积极参与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部门、出租方组织的各类安全教育培训,确保所有员工熟练掌握消防安全“四懂四会”(是指懂得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扑救火灾的方法、懂得岗位火灾的危险性、懂得逃生的方法,四会指的是会报火警、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疏散逃生)。
17.承租方不得违规分租、转租厂房,不得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内部布局、使用性质、使用功能;如需提升建(构)筑物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应当书面征得出租方同意;依法需要有关部门审批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批准。
18.承租方应确保以下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①不得在厂房和仓库内设置员工宿舍、明火做饭等生活场所,设置办公室、休息室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以休息室名义设置临时宿舍。
②不得封闭(锁闭)、堵塞、占用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不得在建筑外窗设置影响疏散的铁栅栏、防盗网;严禁采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内部隔断和装修装饰。
③按要求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规范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做好维护保养,不得擅自停用报警、喷淋等消防设施;不得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④督促单位员工在园区设置的电动自行车、新能源汽车集中停放点进行充停,不得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等违规停放、充电。
⑤发生火灾后,应立即组织初期火灾扑救,第一时间通知相关联的其他承租方和出租方,组织人员疏散,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19.承租方应加强危险化学品使用和储存场所管理,不得违规随意堆放危险化学品、危险废物,按规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评估)。
20.承租方应加强自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并配合出租方加强公用特种设备的使用管理,使用过程中发现异常或发生故障应立即停用,及时通知出租方进行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21.承租方应建立检维修作业等现场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相关方安全管理,与相关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严禁无资质单位、无证人员从事危险作业。临时开展电气焊等高危作业的,应向出租方提出申请并接受监督,落实现场安全风险管控措施。
22.承租方应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事故隐患闭环整改措施。每日对关键装置、重点部位、危险工艺环节、消防通道以及危险作业进行巡查;每月对风险点的安全管控措施进行自查自纠;积极参与园区组织的安全检查。
23.承租方应制定符合实际的事故应急专项预案、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和物资。每年组织一次全员专项预案演练,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积极参加园区志愿消防队,参与园区各项联合演练。
三、规范落实现场工作人员安全管理
24.现场工作人员应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后上岗,熟知岗位风险,熟练掌握安全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技能,熟悉安全出口、疏散路线、逃生装备位置及使用方法。
25.现场工作人员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园区和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佩戴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
26.现场工作人员应主动排查岗位隐患,发现隐患应及时报告现场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危及人身安全的应主动撤出,排除后再进行作业。
27.现场负责人应具备与现场作业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杜绝违章指挥;负责现场工作人员安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等管理工作,及时纠正违章作业和违纪行为。
28.现场负责人应在作业前落实安全交底,检查工作场所、设备设施安全状况,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9.发生火灾时,现场负责人应立即组织应急处置,第一时间启动联动逃生警铃,组织现场人员疏散逃生。
30.特种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后,方可上岗作业。电气焊作业应落实“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五到位措施。
31.险作业监护人应具有相关工作经验,熟悉作业点情况。应确认作业人员资格,检查劳动防护用品配备,告知危险因素、安全要求和应急措施,落实现场监督直至作业完成、现场恢复。
四、严格履行部门安全管理职责
32.发改、经信、科技、商务、文化和旅游等园区主管部门应按照“三管三必须”要求,指导督促园区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明确安全管理的机构和安全管理人员;督促出租方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管理协议,落实安全统一协调、管理;指导乡镇、街道(园区)制定入园条件,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及时淘汰清退。牵头组织开展园区“四无”企业(是指无证无照、无合法场所、无安全生产条件、无环保措施的企业)的检查和处置。
33.应急管理部门应依法实施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落实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违规租赁场所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等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监督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指导督促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工作。
34.消防救援机构应依法实施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消防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规使用明火,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足或者严重堵塞,毁坏、擅自拆除或者停用消防设施,防火分区和防火间距不符合消防要求,“三合一”场所等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督促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和有针对性的应急疏散演练。指导督促园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联动工作。
35.自然资源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园区违法建筑处置工作,建立对园区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
36.建设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查和消防验收,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依法查处园区内违反建设工程消防管理,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擅自改变建(构)筑物的使用性质、使用功能,未经消防验收审批、备案等违法行为。
37.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临时或违章建构筑物、改变房屋用途、违反燃气安全等行为;依法查处装修、改造等涉及房屋结构的安全隐患与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出租危险房屋或将危险房屋用于生产经营活动行为。
38.市场监管部门依法监督检查园区内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特种设备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持证上岗情况,依法查处相关单位无照经营等违法行为。
39.生态环境部门依法查处承租单位采用规避监管等手段违法排放污染物,督促整治涉及环保设施的安全风险隐患;检查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防治污染的设施是否擅自拆除或者闲置。
40.公安机关指导派出所依法开展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宣传教育工作,依法查处园区内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使用明火作业、指使或者强令他人冒险作业等违法行为;依法监督管理园区内易制毒、易制爆及剧毒类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等环节安全。
五、明确落实属地安全管理职责
41.县级人民政府、温州海经区管委会应将园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全面纳入基层治理“141”体系,构建一体化责任体系、组织体系,对园区进行网格化管理。具体履行以下职责:
①指导督促乡镇、街道(开发区)、相关部门依法履行园区安全监管职责,列入年度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考核内容,对安全管理不到位的园区和单位,取消其相关政府惠企奖励政策。
②负责制定园区相关管理政策与措施,对辖区内的园区进行全面排查、动态管理、宏观调控;指导建立健全园区安全管理、隐患整改、应急联动、联合执法等长效机制,强化部门联动,形成工作合力。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隐患企业和区域一律实施挂牌督办。
③负责制定出台本地租赁场所“禁限控”目录,国家、省、市产业准入指导目录内明令淘汰、限制类项目,不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及地区产业规划布局、产业导向项目,不得使用租赁场所。
④负责制定企业入园条件与安全标准,严把入园安全关、租赁安全审核关;建立完善“园中园”“厂中厂”企业退出机制,动态排查出租单位贯彻落实“禁限控”目录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及时淘汰退出。
⑤负责建立工业企业厂房租赁报备告知制度,全部实行报备审核;对工业企业租赁厂房从事生产活动的,参照新建项目实施管理。
⑥接到园区(厂区)突发事件报告,第一时间协调属地乡镇、街道(开发区)及就近的专业救援力量迅速出动处置,积极引导人员疏散并开展救援,及时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42.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园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以下职责:
①对辖区内的园区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掌握出租方和承租方数量、出租面积、从业人数、企业规模、承租用途、风险点等情况,建立信息台账,实施动态管理。
②对辖区内符合工业厂房租赁要求的租赁备案,应及时对承租方进行厂房租赁安全管理要求与事项的提前告知提醒和服务指导,预防减少承租单位的不当操作。
③督促网格员做好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政策宣传、信息采集、巡查检查、隐患上报等工作。指导网格员加强园区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电气焊作业等情况的巡查,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
④分类组织出租方、承租方负责人和现场工作人员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督促园区全面落实以“四懂四会”为重点的全员安全培训。
⑤定期开展园区隐患排查治理,重点检查园区出租方是否履行安全统一协调、管理职责,是否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对检查中发现、网格员上报和上级交办的问题和隐患,督促整改闭环。
⑥加强园区安全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行为。超出职责范围的,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⑦督促出租方及时清退存在重大隐患且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企业的企业,依法拆除园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各类违法建(构)筑物。
⑧指导园区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建设,加强联勤联动,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附件:1.承租方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自评分析报告单
2.温州市小微企业园(厂中厂)安全管理“十必须
十不准十必会”要求
3.温州市“厂中厂”安全整治十条刚性规定
附件1
承租方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自评分析报告单
本单位(拟开办)拟租用厂房(地址: ),新设相关车间等生产经营场所,现对拟设置的相关生产经营场所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设施进行自评分析,报告如下:
生产经营单位(拟开办)概况 | 企业名称(拟命名) | ||||||
法人代表(拟定) | 联系电话 | ||||||
主要产品(拟生产) | 行业类型 | □冶金 □有色 £建材 □机械 □轻工 £纺织服装 £商贸 £化工 £矿山 £其他 | |||||
从业人数(拟招聘) | 建筑面积 | 平方米 | |||||
总体布局 | 消防车道 | □消防车道、出入口是否畅通,满足消防车通行要求。 | |||||
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情况(拟设置) | □2张及以上的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利用经过其他企业形成的安全出口不作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
□只有1张直通室外的疏散楼梯或出口 | □拟采取增加安全疏散通道 | ||||||
是否同其他企业在同层面合租 | □否 | ||||||
□是 | 已采取或拟采取 分隔措施 | □已用实体墙分隔 £拟采用实体墙分隔 | |||||
□已用不可燃材料夹芯的彩钢板分隔 | |||||||
□全部或部分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或其他可燃材料分隔,拟拆除用实体墙重隔。 | |||||||
企业内部分隔情况 | □只有1个防火分区,不涉及办公室、仓库、高火灾风险场所等需要同其他车间分隔的。 | ||||||
□实体墙分隔(拟采用) | |||||||
□不可燃材料为夹芯的彩钢板分隔(拟采用) | |||||||
£企业全部或部分厂房、库房、员工集体宿舍违规采用易燃可燃材料为芯材的彩钢板或其他可燃材料搭建或分隔,拟拆除重建或重隔。 | |||||||
£各楼层安装统一联动报警装置。 | |||||||
宿舍等居住场所是否同车间、仓库设置在同幢建筑内 | □否 | ||||||
□是 | □拟搬离宿舍 □拟搬离车间、仓库 | ||||||
□已采用实体墙分隔宿舍和车间、仓库 £拟采用实体墙分隔 | |||||||
□生产、储存、经营、使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包括涉可燃爆铝、镁、锌、钛粉尘和木粉尘等)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宿舍等居住场所违规设在同一幢建筑。 拟搬离 □宿舍 □车间、商店、仓库。 | |||||||
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内是否搭建违法建筑 | □否 | ||||||
□是 | □厂区内部的防火间距内违规搭建,拟拆除 | ||||||
□同其他厂区的防火间距内违规搭建,拟拆除本厂区部位的违规搭建。 | |||||||
危险物品 管理 | □不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化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环节也没使用到各类化学品或产生化学品废物。 | ||||||
□不涉及易燃易爆物品、危化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环节有使用到各类化学品或产生化学品废物的,拟提供相关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 |||||||
□涉及危险物品的 | □涉及危化品生产、经营、经营带储存的,拟按照要求报应急管理部门许可。 | ||||||
□涉及使用危化品的化工企业,拟按照要求报应急管理部门许可或纳入日常管理。 | |||||||
□涉及放射性物品的,拟按照要求报生态环境部门许可或纳入日常管理。 | |||||||
□涉及危化品使用,无储存 □涉及危化品使用,有储存 | □已在相关作业场所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并告知涉及人员 □拟在相关作业场所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并告知涉及人员 | ||||||
□已在涉及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的危化品的场所或设备处,采用防爆型电气(包括开关、灯具、线路及其他电气)和安装通风量达到要求的气体防爆型机械排风装置 □拟在上述相关作业场所采用防爆型电气和防爆型机械排风 | |||||||
□已在涉及危化品的场所或设备处,根据危化品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拟采取:危化品 ,措施: . 危化品 ,措施: . 危化品 ,措施: . | |||||||
危险工序 管理 | □不涉及下述危险工序 | ||||||
□抛光(铝、镁、锌) □抛光(其他可燃爆材质) | □已安装符合要求的粉尘防爆型通风除尘装置,并建立和落实车间及除尘系统日常清尘制度,抛光车间的电气采用粉尘防爆型。涉及抛光(铝、镁、锌),已纳入属地应急管理部门日常管理。 □拟采取上述措施,涉及铝、镁、锌抛光的,预先报知镇街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 ||||||
□除抛光作业外的其他可燃爆尘作业工序 | 已咨询专业机构或根据设计,□已采取 □拟采取下列针对性安全措施或安全设备:1、 2、 3、 4、 5、 | ||||||
□涉氨制冷 | |||||||
□喷涂作业 | |||||||
□有限空间作业 | |||||||
□高温金属熔融作业 | |||||||
□氨分解工序 | |||||||
□工业燃气使用 | |||||||
□海绵发泡工序 | |||||||
□带有易燃危化品的产品烘干工序 | |||||||
□煤气发生炉及后续 | |||||||
□电镀、酸洗工序 | |||||||
特种设备 管理 | □不涉及下述特种设备 | ||||||
□锅 炉 | 数量: | □已纳入特种设备监管部门日常监管。 □拟安装,报特种设备监管部门依法管理。 | |||||
□起重机械 | 数量: | ||||||
□电 梯 | 数量: | ||||||
□压力容器(不含气瓶、空气储气罐) | 数量: | ||||||
□空气储气罐 | 数量: | ||||||
□压力管道 | 数量: | ||||||
□专用机动车辆 | 数量: | ||||||
□简易升降机(参照特种设备管理) | 数量: | ||||||
□消防报警系统、水系统、防排烟系统等 | 数量: | ||||||
特种作业 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 | □不涉及下述特种作业人员及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 | ||||||
□电工 | 数量: | □已按照要求,做到持证上岗。 □拟招聘有相关资格证书的人员 □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再上岗作业 | |||||
□焊接与热切割 | 数量: | ||||||
□高处作业 | 数量: | ||||||
□锅炉操作 | 数量: | ||||||
□起重机械操作 | 数量: | ||||||
□压力容器操作 | 数量: | ||||||
£消控室值班 | 数量: | ||||||
□其他: | 数量: | ||||||
用电安全 管理 | 不超负荷用电 | £已按照要求落实用电安全措施。 □拟采用前述的用电安全措施。 | |||||
按照要求对电气线路采用阻燃套管或有保护电缆 | |||||||
对高度在2.5米以下灯具及灯架采用安全电压或加装漏电保护措施 | |||||||
对有人体触电风险的金属设备设施采取保护接地(接零)措施 | |||||||
消防安全 管理 | 书面明确租赁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各租赁方消防安全责任明晰,落实机构、人员进行统一管理。 | £已按照要求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拟采用前述的消防安全措施。 | |||||
电瓶车集中停放、充电区域与其他区域进行防火分隔。 | |||||||
按要求建立微型消防站 | |||||||
外窗设置防盗窗的,设置从内部开启措施 |
附件2
温州市小微园区(厂中厂)安全管理
“十必须十不准十必会”要求
一、“十必须”
1.必须保证厂房消防审验合格。
2.必须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3.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
4.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5.必须开展每日安全巡查。
6.必须保持消防设施、器材完好。
7.必须安装联动逃生警铃。
8.必须落实电气焊作业“审批、清理、动火、监护、处置”五到位措施。
9.必须组织联合应急演练。
10.必须清退拒不整改重大事故隐患的企业。
二、“十不准”
1.不准擅自改变厂房使用性质、使用功能。
2.不准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进行隔断、装修装饰。
3.不准在厂房、仓库内设置宿舍。
4.不准在厂房外窗设置铁栅栏、防盗网。
5.不准占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
6.不准违规分租转租厂房。
7.不准违章搭建占用防火间距。
8.不准乱堆乱放危险化学品。
9.不准私拉乱接电气线路。
10.不准违规充停电动车。
三、“十必会”
1.会第一时间报火警。
2.会使用消防器材。
3.会扑救初期火灾。
4.会自救逃生。
5.会使用联动逃生警铃、逃生装备。
6.会按规程安全操作。
7.会排查岗位事故隐患。
8.会正确佩戴劳动防护用品。
9.会举报重大事故隐患。
10.会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附件3
温州市“厂中厂”安全整治十条刚性规定
1.对租赁在厂房内的无证无照(或证照不全)等各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和建设活动,一律依法予以取缔。
2.对租赁设置在违法建筑、危房、权属不清场所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3.对租赁设置在不符合生产(消防)安全条件规定且无法整治的场所内的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4.对不同生产经营单位混租、混用形成“三合一”“多合一”的,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5.对整改难度大、严重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企业和区域一律实施挂牌督办,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不到位、不达标的租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予以关闭。
6.对擅自改变厂房建筑功能用途(使用性质)、违章搭建、未经消防审验投入使用,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对防火分隔不到位、不规范的,或合用场所以及生产作业场所消防通道、疏散逃生通道等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租赁生产经营单位,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对租赁的相邻生产经营单位或生产作业场所间存在重大安全矛盾与冲突、明显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9.出租方未配备专门人员开展安全生产统一协调与管理(含定期安全检查),限期未改正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10.对违规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障碍物拒不拆除的,一律依法强制拆除并责令停产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