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 ).直属各事业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省人民政府印发的《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和原省法制办印发的《关于做好《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法治政府建设要求和工作实际需求,现对省自然资源厅 2019 年 12 月印发的《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 (试行)》 (浙自然资规[2019]19号)部分内容(土地类)作了调整,形成《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土地类)》自 2022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 年。
附件: 1.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土地类)
2.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土地类)调整说明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1年12月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