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统计监督与组织部门职能监督贯通协调的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23-06-07 10:25 访问次数: 来源:区统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见》和省统计局、省 纪检察机关、省委组织部、省委巡视办、省审计厅《加强统计 督与纪检监察监督组织部门职能监督巡视巡察监督审计监督 贯通协调的实施意见》, 推动统计监督与组织部门职能监督统筹 衔接、有机贯通, 形成监督合力,提升监督水平,结合我市实际, 定本细则。

二条  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资料共享、优势互补, 问题导向、注重实效的原则,加强监督工作协作。

第三条  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分管领导负责监督工作 作, 日常工作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和市统计局统计执法 督局承担。分管领导、具体联系部门如有变化,应及时相互告 知。

第四条  建立信息沟通机制。信息沟通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 行, 不具备提供书面材料条件的,可以协调有关人员当面沟通或 会议交流等方式进行。

五条  市统计局要及时向市委组织部提供下列情况:

() 各县(市、区) 和海经区、温州湾新区(高新区、经 开区)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落实情况;

()对有关地区和单位开展统计督察、统计执法检查和统 计监测评价的情况;

()发现的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重要问题和国家工作人 员统计违纪违法信息

(四)有关国民经济综合统计分析报告, 有关高质量发展综 效考核“以事找人、人事贯通”的分析材料;

()上级统计督察、巡视巡察意见和整改情况;

()其他有关情况。

第六条  立线索移交机制。市委组织部在组织部门职能监 作中,发现有关地区和单位涉嫌违反统计法律法规的问题和 线索,应以书面形式及时移送市统计局办理

 市统计局收到市委组织部书面移送的问题和线索 后, 应当及时提出办理意见, 并在收到书面移送材料之日起 3  月内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条  在监督工作中, 发现需要对方统筹研究或者推动解 决的其他题, 应及时向对方反馈。

第九条  建立监督会商机制。每年市委组织部和市统计 年度工作安排,会商确定年度工作协作的重点内容和方式。定 期不定召开会议, 相互交流、通报工作情况, 研究贯通协同中 的重要事项。

第十条  建立成果共享机制。市统计局将市委组织部提供的 有关情况、反馈的有关意见和建议, 作为开展监督工作、制定政

策、完善制度的重要参考。市委组织部将市统计局提供的统计 结果、督察整改情况和高质量发展综合绩效考核分析材料, 为考、评价、任免、奖惩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将市统计局提 的督察报告及问题整改报告作为日常监督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市委组织部要加强对统计监督工作的指导, 将统 构纳入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把统计监督融入干 部大监督机制, 在干部选育管用中充分运用统计监督成果。

二条  市委组织部将统计法作为党校主体班次的重要 学内容,形成常态化机制。

第十三条  县级统计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任免、调动, 其人 在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市统计局同意。

县级统计机构班子成员的任免、调动, 其人选在党委集体讨 论作出决定后, 印发任免文件前,应当征求市统计局意见

第十四条  在监督工作协作中, 应严格遵守保密、安全和 等规定。

十五条  各县(市、区) 组织部门、统计部门可参照本办 法,加强统计监督与组织部门职能监督的工作协作。

第十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