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纪委监委、统计局,龙港市经发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更加有效发挥统计监督职能作用的意 见》(厅字〔2021〕47 号) 精神,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与统计部门 协作配合,增强监督合力,从制度层面规范和加强纪检监察监督 与统计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推动统计造假、弄虚作假问题 依规依纪依法处理到位。现就加强我市纪检监察机关与统计部门 协作配合提出以下意见:
一、建立协作联络机制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统计局以协作机制为依托,加强日常工作配合。明确市纪委市监委机关由党风政风监督室,市统计局 由统计执法监督局作为联络机构,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实现 归口管理、信息共享。双方密切协作配合,共同办理、跟踪统计 违纪违法案件线索的移送、查处,协商解决协作配合中遇到的政 策性、技术性问题。
二、建立定期会商机制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统计局通过定期召开会议方式,对年 度统计监督(核查、执法等)计划进行研究;对年度统计监督情 况进行通报;对统计监督领域需要临时会商的事宜,进行专题研 究。会商工作原则上由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统计局分管领导, 以及派驻纪检监察组和牵头处室负责人参与。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市统计局在开展统计执法检查前,应向市纪委市监委机关通 报被检查对象名单;在检查完成后,应及时整理相关情况,按季 向市纪委市监委机关通报发现的问题。涉及纪检监察监督相关领 域的统计监测分析结果,应及时报送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双方在 具体工作中,可根据实际情况, 就需要知悉的纪检监察、统计领 域信息进行沟通,听取情况介绍。
四、建立线索移交机制
市统计局在统计监督工作中发现统计违纪违法行为,需要纪 检监察机关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应依照干部管理权限,以《案 件移送函》的形式对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进行移送,并且做到事实 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案件移送函》主要内 容应包含:建议追究责任的人员,包括负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 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统计违纪 违法事实和涉嫌职务犯罪事实、 情节及相关依据;可以从轻、减 轻或者从重、加重的事实;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材料。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在监督工作中,发现存在统计造假、弄虚 作假线索,属于统计部门监督管辖范围的,应及时将违法行为线 索移交市统计局。
市纪委市监委机关、市统计局应及时对移交线索进行核实处 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对方。 有关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不得泄露与违纪违法线索有关的资料信息。
全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计部门参照执行以上协作配合机 制,推动纪检监察监督与统计监督同向发力、优势互补。
附件:案件移送函
温州市统计局
2022 年 10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