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诉人:温州市凡大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林*贤
被投诉人:温州市瓯海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温州市瓯海区
法定代表人:陈*
我局于2023年4月28日收到投诉人关于“瓯海区梧田街道塘东村、月落垟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B-17、B-19a、C-16地块)绿化及室外附属工程”招投标活动的投诉,依法进行调查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诉称:一、温州市瓯海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标人”)未按规定的时间定标。二、招标人未确定其为中标人。
投诉人的请求及主张:确定投诉人为该项目的中标人。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我局就涉案工程调查如下:
涉案工程为瓯海区梧田街道塘东村、月落垟村城中村改造安置房工程(B-17、B-19a、C-16地块)绿化及室外附属工程,招标人为温州市瓯海新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温州城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招标代理人为浙江科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该工程于2023年4月18日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公开开标,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确定浙江实强建设有限公司/温州市凡大建设有限公司(联合体)、浙江正臻建设有限公司、浙江正立高科建设有限公司为中标候选人。后经定标委员会票决,确定浙江正臻建设有限公司为中标人。于2023年4月19日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瓯海区分网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公示期为三个工作日。
投诉人于2023年4月20日和4月21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内容同投诉内容。投诉人于2023年4月28日向我局提出投诉,我局于2023年5月5日受理该投诉。
被投诉人向我局陈述和申辩:一、该项目定标会议于2023年4月18日16时30分在温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瓯海分中心4楼1号评标室召开,定标时间和地点未违反温州市政务服务局〔2021〕47号文件规定的内容。且在当日评标结束后进行定标会议,更能体现公平公正原则。二、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三名中标候选人属于该次投标单位中的优秀企业,不排名次。定标委员会采用票决定标法,经投票,确定浙江正臻建设有限公司为中标人。定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专家库摇号抽取。定标委员会成员的选择属于个人对于优秀企业的理解,符合招标人对此次招标要求选取优秀企业的意愿。
根据投诉人的投诉事实与理由,被投诉人的陈述和申辩,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招标文件,现就投诉问题我局认定如下:
一、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2.2规定,定标会议原则上在评标委员会评审结束后次日,在瓯海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召开。我局认为,在评标会议结束后立即召开定标会议,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二、招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定标方法确定浙江正臻建设有限公司为中标人,是定标委员会成员票决的结果,未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
综上所述,我局认为:投诉人的投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或者法律依据。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一项规定,我局决定:驳回温州市凡大建设有限公司的投诉。
如对本处理决定书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天内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温州市瓯海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5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