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6-06 16:11 访问次数: 来源:行政执法监督局

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335号)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以下简称《基准规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基准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原浙江省环境保护厅2015年10月10日印发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环保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浙环发〔201542号)、20151015日印发的《浙江省环境保护厅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浙环函〔2015393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20722

附件:(浙环发〔2020〕10号)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的通知.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