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厅各单位:
为全面规范我省农业行政执法行为,根据新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实践,省农业农村厅制定了《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自 2022 年 1 月15 日起实施,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农业农村厅
2021 年 12 月 15 日
附件:浙江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一).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