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属各有关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单位 :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瓯海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温州市瓯海区发展和改革局
温州市瓯海区财政局
温州市瓯海区商务局
2023年6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办法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中央农办、国家乡村振兴局等30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继续大力实施消费帮扶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指导意见》(发改振兴〔2021〕640号)、《省对口办关于印发〈关于打造消费帮扶“金名片”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对口办〔2021〕16号)、《温州市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实施方案》(温对口办〔2021〕10号)等文件精神,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促进对口支援地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推动产业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补助范围
根据企业(个体户)每年1月1日—12月31日从我区四川省对口支援结对地区(以下简称结对地区)采购农特产品的实际采购额给予补助。
二、补助对象
补助企业(个体户)为注册登记在瓯海区内采购(代理销售)结对地区农特产品的企业(个体户)。瓯海区内通过政府引导的采购额不计入补助范围。
三、补助政策
根据企业(个体户)在瓯海区采购结对地区农特产品的采购额给予相应的补助,实行采购额梯度补助:采购额达50万元的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100万元的给予6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每50万元给予3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300万元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在3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部分,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采购额达50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超过500万元的每50万元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补助,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该政策不受地方贡献度限制。
四、拨付办法
申报对象提供《瓯海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申请表》(附件)、采购发票(或相关采购凭证、转账记录)等材料,经瓯海区对口办审核后,按资金拨付程序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相关账户。
五、实施时间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5年(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瓯海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消费帮扶补助申请表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申报企业(个体户) | |||
销售店面位置/销售平台网址 |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申请补助依据 | |||
采购金额 | |||
申请补助证明材料 | |||
申请补助金额 | |||
开户行 | 基本存款账户账号 | ||
企业(个人) 承诺 |
现承诺本企业提供信息及提交的所有申请材料是真实的,复印件与原件内容一致,如有虚假,愿承担一切责任。
签字: (盖章)
年 月 日 | ||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