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街道办事处、泽雅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市派驻瓯海各工作单位:
《瓯海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已经区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瓯海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
前 言
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是大气环境保护的基础,是正确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和影响评价的前提,是科学确定和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是环境空气质量分级管理和实施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也是引导城镇产业空间布局的重要依据。同时,区划在处理大气污染纠纷、促进大气污染源治理方面提供依据。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各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划分,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分为二类。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一类区):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二类区):为居住区、商业交通居民混合区、文化区、工业区和农村地区。
本次方案修编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泽雅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21-2035)》、《浙江省仙岩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2011-2030)》、《温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2020年)》以及相关规划,在1997年《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的基础上,对瓯海区各类功能区范围进行调整及行政区划边界修正。
本划分方案实施后,原《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1997年)中瓯海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同时废止。
本划分方案编制单位:浙江中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本划分方案由瓯海区人民政府2023年4月18日批准实施,自2023年5月18日起正式实施。
瓯海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
1 适用范围
本划分方案划定了瓯海区行政区域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类别。
本划分方案适用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规定的各类区域。
本划分方案包括文本和划分图。方案文本和划分图应同时对照使用。
2 划分范围
本方案划分范围为瓯海区行政区域,划分范围总面积约为465.50平方公里。
3 划分结果
3.1划分方法
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和《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原则与技术方法》(HJ14-1996)要求,结合风景名胜区规划、温州市“三线一单”、相关规划和瓯海区气象特征,在1997年《温州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的基础上,对瓯海区各类功能区范围进行调整及行政区划边界修正。
3.2划分方案
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泽雅镇西部、北部和中部,潘桥街道西南部,茶山街道东部、南部,仙岩街道东部,总面积约127.25平方公里。该区域的主要保护功能为泽雅风景名胜区、仙岩风景名胜区和除风景名胜区外的山区等,区域内多为山地,自然环境状况良好,具有一定的观赏价值、环境优美,可供人们进行游览、休息。
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瞿溪街道、郭溪街道、景山街道、新桥街道、娄桥街道、梧田街道、南白象街道、丽岙街道,以及泽雅镇、潘桥街道、茶山街道、仙岩街道、三垟街道中除一类区和缓冲带以外的区域,总面积约320.56平方公里。该区域主要为居民区和企业分布的区域。
缓冲带为一类区与二类区之间的区域,以及其他需要保护的区域,参照300米缓冲带执行(肩牛山区域缓冲带大于300米),该区域大气保护目标执行的标准为一级保护标准,缓冲带总面积为17.69平方公里。
4 修编变化情况
修编后,瓯海区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面积由124.45平方公里变为127.25平方公里,增加2.80平方公里;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面积由325.34平方公里变为320.56平方公里,减少4.78平方公里;缓冲带面积由15.06平方公里变为17.69平方公里,增加2.63平方公里;因行政区划边界修正,总体面积增加0.65平方公里。
表1 瓯海区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方案修编情况表
功能区类别 | 面积(平方公里) | 变化原因 | ||
修编前 | 修编后 | 变化情况 | ||
一类区 | 124.45 | 127.25 | 增加2.80 | 一类区边界调整 |
二类区 | 325.34 | 320.56 | 减少4.78 | |
缓冲带 | 15.06 | 17.69 | 增加2.63 | |
合计 | 464.85 | 465.50 | 增加0.65 | 行政区划边界修正 |
5 附件